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相关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 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
(二)变更内容
解释第15号主要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5号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相关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1、执行解释第15号对2021年第一季度合并利润表相关项目追溯调整列示如下:
单位:元
2、执行解释第15号对2022年年初合并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追溯调整列示如下:
单位:元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母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通知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合理和有效,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邢红梅女士、赵引贵女士、王文利女士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通知执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通知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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