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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22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9日(星期一)下午14: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5月9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友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2,870,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393%。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2,589,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62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281,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65%;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281,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65%。

  2、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陆耀华、宁明月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补选朱琳昊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投票结果:获得表决票数382,410,876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表决结果为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票数19,821,770票,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42%。

  1.2、补选强永昌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投票结果:获得表决票数382,410,876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表决结果为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票数19,821,770票,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42%。

  1.3、补选吴贤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投票结果:获得表决票数382,410,876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表决结果为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票数19,821,770票,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4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870,41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281,31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陆耀华、宁明月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审议内容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2237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存续期展期即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议案》,同意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12个月,即存续期至2022年11月10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25日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届满前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委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东吴-招行-康力电梯员工持股计划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康力电梯1号”)进行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

  2017年5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增持股票完成的公告》,康力电梯1号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购买公司股票30,084,286股,成交金额为419,236,074.12元,成交均价约为人民币13.94元/股,买入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3.77%。该部分股票将按照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2个月,即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36个月,即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30,084,2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7%。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未出售任何股票,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的公司股票均未出现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情形;未出现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总额超过公司股本10%以及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情形;未出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和资金提出权利主张情形。

  二、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届满前的相关安排

  (一)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至2022年11月10日止。在存续期内,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意愿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二)除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相关规定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变更和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存续期为36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康力电梯1号成立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0日。2019年8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议案》,同意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12个月,即存续期至2020年11月10日止。2020年9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议案》,同意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12个月,即存续期至2021年11月10日止。2021年8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议案》,同意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12个月,即存续期至2022年11月10日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2236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30,941,489.3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投资款本金全额计提了3,000万元减值准备。

  2022年5月5日,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或“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虎丘法院”)于 2022年4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05民初268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康力电梯

  被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资管公司”)

  被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公司”)

  被告:上海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宏公司”)

  (二)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以自有闲置资金3,000万元投资大通阳明18号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大通阳明18号”),起息日期为2017年9月22日,终止日期为2019年3月21日,预期收益率为8.3%/年。2017年12月20日、2018年7月5日,公司分别收到大通阳明18号按合同约定支付的两笔投资收益,共计181.09万元。2018年12月20日及其后20个工作日内,公司未按约收到大通阳明18号对应利息。2019年3月21日,公司按合约未能收到大通阳明18号到期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大通阳明18号详细情况公司已公开披露,见《关于自有资金购买资管计划产品投资到期尚未收回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16)。

  2019年4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坏账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对大通阳明18号投资款本金全额计提了3,000万元减值准备。详见《关于2018年度核销坏账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1)。

  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已在2018年年报、2019年、2020年、2021年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

  2021年4月20日,康力电梯作为原告,就公司按合约但未能如期收到大通阳明18号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纠纷事宜,对三被告大业资管公司、光大兴陇公司、谦宏公司向虎丘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2021年4月23日,康力电梯收到虎丘法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通知书[(2021)苏0505民初2683号]。上述诉讼事项及进展在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中均有披露。

  (三)诉讼请求

  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投资款本金损失3,000万元;

  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3%计算,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扣除被告大业资管公司已支付的1,810,907.88元);

  3、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虎丘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05民初2683号],虎丘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款损失3,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941,489.38元(暂计至2019 年 8 月 19日,之后以3,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 242,22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投资款本金全额计提了3,000万元减值准备。

  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努力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505民初2683号]。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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