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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2-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05月11日,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5,4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眉山金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金宏”)出资及11,367.50万元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高端电子专用材料项目,借款期限为3年。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05月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41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08.34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7,437.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486.0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5,951.06万元。截至2020年06月1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0年06月11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085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城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0年0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03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项目“张家港金宏气体有限公司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高纯气体项目”变更为“眉山金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高端电子专用材料项目”。该事项已经2022年04月15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03月26日披露的《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三、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相关情况

  眉山金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高端电子专用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眉山金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16,767.50万元人民币至高端电子专用材料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其中5,400.00万元作为眉山金宏资本金,11,367.50万元无息借予眉山金宏,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四、本次出资和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本次出资和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眉山金宏出资及提供借款是基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安排,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出资和借款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眉山金宏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监督眉山金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2022年05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16,767.50万元人民币至眉山金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高端电子专用材料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其中5,400.00万元作为眉山金宏资本金,11,367.50万元无息借予眉山金宏,全部用于高端电子专用材料项目支出。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拟以募集资金5,400.00万元向眉山金宏气体有限公司出资及11,367.50万元提供借款以实施高端电子专用材料项目,借款期限为3年,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宏气体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事项。

  八、上网公告文件

  (一)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5月12日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2-043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金宏气体”)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05月11日上午以通信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05月0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戈惠芳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05月12日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2-044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及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金向华先生和5%以上股东朱根林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自2022年04月28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及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 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截至2022年05月11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15,5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41.56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的50%,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增持主体将继续按照相关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实施时间内增持公司股份。

  ●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政策因素等,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的名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金向华先生和5%以上股东朱根林先生。金向华先生与朱根林先生为叔侄关系,属于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金向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3,711,200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694,900股,合计132,40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6%;公司5%以上股东朱根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9,72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4%。

  金向华先生与朱根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建萍女士、韦文彦女士、金小红女士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1,681,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65%

  (三)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12个月内,金向华先生和朱根林先生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0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及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政策因素等,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截至2022年05月11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15,5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41.5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合计数尾数差异原因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增持主体实际增持金额已完成增持计划区间下限的50%,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增持主体将继续按照相关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实施时间内增持公司股份。

  五、其他说明

  (一)增持主体承诺

  金向华先生承诺: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朱根林先生承诺: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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