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00 证券简称:联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60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4月20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5,973,4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2,271,827.2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东海硅微粉厂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08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0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47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4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参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执行。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472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60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8-85703939
特此公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88300 证券简称:联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2-020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间过半暨减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高娟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王松周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公司董事会秘书柏林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于2020年11月1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披露了《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高娟女士、王松周先生、柏林女士计划自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在符合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高娟女士减持不超过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6%,占其个人本次减持前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25%;王松周先生减持不超过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59%,占其个人本次减持前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5%;柏林女士减持不超过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24%,占其个人本次减持前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5%。具体减持价格将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2022年5月13日,公司接到高娟女士、王松周先生、柏林女士的书面通知,截至2022年5月13日,王松周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1%,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高娟女士、柏林女士尚未实施减持计划。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 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二) 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 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为公司股东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自主决定,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股东高娟女士、王松周先生、柏林女士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在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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