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公告编号:2022-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29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现就问题进行回复。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公告中出现的简称均与《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的释义内容相同。
问题一、年报显示,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82亿元,扣非净利润 1,189.11万元,而公司2021年三季报显示,营业收入3.48亿元,扣非净利润-1,220.83万元,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幅较大,业绩扭亏为盈。其中,智能硬件自有品牌业务全年实现收入4,725.79万元,毛利率达41.59%,该业务为2021年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而2020年相关业务实现收入仅为384.97万元,毛利率为10.69%,报告期内相关业务收入和毛利率水平均大幅增长。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同行业情况、产品售价、成本费用,生产模式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智能硬件自有品牌业务收入、毛利率水平大幅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第四季度大幅增长的原因;(2)列示公司2021年度开展智能硬件自有品牌业务的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型及名称、销售及采购协议、金额、交易时间,结算周期及方式等,是否属于新增客户及供应商;(3)说明智能硬件自有品牌业务中上述客户和供应商的最终资金来源与去向,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业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相关业务是否具有真实性。
公司回复:
一、报告期内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收入、毛利率水平大幅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第四季度大幅增长的原因
(一)公司基本面
2019年7月,因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罗静被刑事拘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密集离职等原因,公司的整体经营陷入困境,智能硬件及其相关衍生产品业务不得不放缓或暂停运营,2019年下半年,公司业务仅限于原有未结束订单及清理库存。
2020年,公司的重点由生产经营转变为化解各项危机。在此期间,为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降低应收款项风险,公司不得不暂时削减代理销售业务,同时收缩自有产品业务。考虑到智能硬件市场的发展空间较大,且公司前期已在品牌推广、产品研发等方面布局投入,产品已具备一定品牌知名度,公司仍投入资源,积极维持智能硬件业务正常运营。
2021年,随着公司控股股东的变更、现金流压力的缓解及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逐步解决,公司生产经营步入正轨,市场形象亦得以改善。在此背景下,公司经过决策,继续坚定以智能硬件业务为未来发展方向之一,并明确了集中优势资源、以热门产品为核心、以集采大客户为对象的经营策略。
(二)行业发展趋势
2021年,中国智能硬件智能家居设备市场出货量超过2.2亿台,同比增长9.2%,预计2022年中国智能家居设备市场出货量将突破2.6亿台,同比增长17.1%。根据IDC预测,2022-2026年中国智能家居设备市场出货量及同比增长率如下:
数据来源:IDC
按照用户种类的不同,可以将智能硬件分为消费级智能硬件、商业级智能硬件和工业级智能硬件。其中面向消费者的智能硬件市场规模更大,起步更早,当前发展也更加成熟。80后、90后甚至00后人群已经成为中国居民消费的主力人群,中青年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更具个性化特点,追求高品质、性价比和体验感,是兼具品质和科技特征的智能硬件产品重要的目标用户群。
作为消费级智能硬件的核心产品,近年来我国智能家居出货量快速增长。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智能家居设备市场规模仅1.14亿台,2019年中国智能家居市场出货量突破2亿大关,达到2.08亿台,较2018年增长33.5%。受疫情影响,2020年中国智能家居设备市场出货量为2.2亿台。预测2022年中国智能家居设备出货量将达2.4亿台,2025年将接近5.4亿台,增长空间巨大。
数据来源:IDC、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综上,行业的高速增长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为公司智能硬件业务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考虑到消费级智能硬件个性化、品质、科技的特征,公司在2021年对前期的产品矩阵进行了优化,确定了以扫地机器人、空气净化器和无叶风扇等智能家居热门产品为核心的产品策略,并在产品功能、外观等设计过程融入了对市场趋势和用户需求的理解。
(三)同行业情况
2021年,公司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为扫地机器人、空气净化器和无叶风扇的销售,前述产品属于家用电器。经查阅2021年A股家用电器行业相关上市公司的年报,主要有以下五家上市公司与公司的销售产品相类似,具体如下:
由上表可知,相关上市公司的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公司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收入的毛利率处于可比范围内,主要原因如下:
1、相关上市公司的产品构成有差异。以美的集团、格力电器和海尔智家为代表的综合性家电生产商,其产品覆盖面较广、层次较多,涉及厨房器具、厨房小家电、空调器具、清洁器具等多领域,各领域又有高中低端产品,前述细分产品的毛利率通常有一定差异,年报披露的是综合毛利率。以科沃斯和石头科技为代表的细分领域家电生产商,其产品较为单一,以清洁器具(扫地机器人)为主,相较综合性家电生产商而言,细分领域家电生产商的产品毛利率相对较高。2021年,公司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中清洁器具(扫地机器人)、空调器具(空气净化器、无叶风扇)合计收入占比约93.79%,收入结构与科沃斯、石头科技较为相似,因此毛利率与科沃斯和石头科技更具可比性。
2、销售模式差别导致毛利率水平差异。以海尔智家为代表的传统家电企业通常采用“厂家+代理商”的销售模式,该种模式下可以充分发挥各级地方代理的销售渠道资源,实现销售规模的最大化,但各家代理亦会有运营成本,因此代理销售模式下的毛利率通常低于直销模式。海尔智家在其2021年年报中披露国内直销客户毛利率为41.59%,但国内经销客户的毛利率为33.13%。2021年,公司的销售对象均为集采大客户,与海尔智家的直销客户模式较为相似,因此毛利率与海尔智家直销客户模式更具可比性。
综上,2021年公司的产品毛利率水平相对合理,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产品售价
报告期内,公司智能硬件自有产品的销售主要为扫地机器人、空气净化器、无叶风扇、空气循环扇和无线蓝牙耳机,由于其外观、功能等的定制化特点,公司采用了如下的产品售价定价方式:
1、销售指导价格
根据既定的产品类型,公司选择外观、功能等相同或相近的产品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并适当扣减可比产品的品牌溢价,以此确定该产品的指导价格。报告期内,针对主要产品,公司选取对比产品以及相关参数、价格情况如下:
(1)扫地机器人
单位:元
注:对比产品价格为主流电商平台自营店的产品零售价格。
单位:元
注:对比产品价格为主流电商平台自营店的产品零售价格。
(2)空气净化器
单位:元
注:对比产品价格为主流电商平台自营店的产品零售价格。
单位:元
注:对比产品价格为主流电商平台自营店的产品零售价格。
(3)空气循环扇
单位:元
注:对比产品价格为主流电商平台自营店的产品零售价格。
(4)无叶风扇
单位:元
注:对比产品价格为主流电商平台自营店的产品零售价格。
单位:元
注:对比产品价格为主流电商平台自营店的产品零售价格。
(5)无线蓝牙耳机
单位:元
注:对比产品价格为主流电商平台自营店的产品零售价格。
由上表可知,公司智能硬件自有产品的销售指导价格主要以同类产品的市场售价为参考,但会略低于相同功能参数的其他品牌产品。在初步确定销售指导价格后,公司会将该价格报内部决策,待内部决策通过后,该类型的产品销售指导价格即正式确定。相关产品的指导价格会印制在产品宣传手册中,分发给客户进行宣传使用。
2、实际销售价格
在销售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公司会与客户进行谈判磋商,结合客户实力、订货量、订货周期和其他商业条款等因素考虑,给予客户一定的销售价格折扣或赠品,该折扣后的价格和赠品会在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予以确定,即实际销售单价=(销售指导单价-销售折扣)/(销售数量+赠品数量)。
报告期内,公司与相关客户的最终销售价格如下:
单位:元
(五)成本费用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主要通过以下措施对成本进行控制:
1、确定需求后进行供应商比价。在确定拟推出的主打产品类型和相关功能参数后,公司开始对相关类型产品的主要生产厂商(供应商)进行梳理和接洽,对于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商,公司通常根据技术积累和技术转化能力、委托加工业务经验、生产能力及灵活性等指标因素选择2家或以上。因公司相关产品原材料市场供应厂商相对稳定,生产厂商具备集采优势,公司会根据主打产品类型和功能参数需求要求生产厂商提供BOM清单,并对产品进行报价,在其他同等条件类似的情况下,报价将作为核心考虑因素。经公司内部决策后,公司的每种产品类别将选择1家供应商进行合作。
2、通过合同对价格进行锁定。与生产厂商签订合同时,在金额条款方面公司选择固定金额形式,通过固定采购价格,以规避后续在原材料、能源、用工等方面的价格波动风险。
3、通过合同条款降低潜在成本。在签订产品采购合同时,公司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条款,将因生产环节的质量问题而可能产生的损害、退换货及维修成本相应转嫁给生产厂商。同时,在签订仓储服务合同时,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由对方承担产品在运输及仓储过程中的风险,降低不确定成本。
(六)生产模式
2021年,公司智能硬件自有产品的生产模式为委托加工。前期,公司通过对用户需求、市场趋势的充分调研,确立了以扫地机器人、空气净化器、无叶风扇、空气循环扇和无线蓝牙耳机为核心的产品矩阵,并结合厂商资质、合作意愿、产品报价等因素,最终选定了深圳市杉川机器人有限公司、广州海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弩牌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有铭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猎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进行合作。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生产流程大致如下:
生产流程中,公司会与生产厂商合作进行产品开发,由公司根据自身对产品的理解,提出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外观、功能特点、规格参数等,生产厂商会利用其产品加工的技术经验,与公司一同对产品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最终的产品设计方案由公司确认。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亦归属于公司所有,以此有效控制研发成本和人员的投入。另一方面,考虑到生产厂商具备原材料的集采优势,公司会根据主打产品类型和功能参数需求要求生产厂商提供BOM清单,并对产品进行报价,在其他同等条件类似的情况下,将报价作为核心考虑因素,有效控制了公司的产品生产成本。通过前述生产模式,公司的产品综合成本可以有效控制,确保了公司产品具备盈利空间。
鉴于公司于2021年4月完成控制权变更,智能硬件相关业务在此之后才得以全面启动。在前期密切关注智能硬件市场动态的基础上,公司于2021年6月正式启动了市场调研,于2021年7-10月陆续完成了供应商选取、产品定型和客户签约等工作。但是受2021年10-11月地方限电和偶发性疫情的影响,部分供应商的生产和交付工作出现延后,导致产品的交付期集中在2021年11-12月。因此,公司2021年四季度的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收入增长较快。
综上,公司2021年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收入较2020年大幅上升,主要系智能硬件市场持续增长,同时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得以解决,生产经营全面恢复所致。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售价、成本费用、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或同类产品不存在重大差异。2021年四季度,公司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主要受控制权变更时点、产品开发和交付周期等因素的影响所致。
二、2021年度开展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的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1、2021年度智能硬件客户相关情况
单位:元
2、2021年度智能硬件供应商相关情况
单位:元
三、上述客户和供应商的最终资金来源与去向,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业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相关业务是否具有真实性
2021年,公司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主要有5家供应商和7家客户,公司与前述供应商和客户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客户和供应商分别出具的说明,相关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客户和供应商的业务款项均来源于其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或留存资金,相关供应商与苏州文化、金投承兴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2021年,相关客户隶属集团的旗下企业与金投承兴的间接控股股东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金投”)或其下属企业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注:在业务洽谈中,公司分别与上述主体所属的集团公司进行对接,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亦面向集团公司,上述主体系各集团公司指定的合同签约主体。
由上表可知,上述集团公司与杭州金投有过往合作,但相关业务合作均基于双方的正常商业需求,与公司和上述客户之间的业务完全独立,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公司输送不当利益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国资股东仅利用自身资源为公司牵线搭桥
杭州金投为杭州市政府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长期深耕于杭州市投资、金融服务、资产交易、公共服务等领域,坚持发挥国资的职能,服务于优势实体企业的发展。作为纾困方,杭州金投、姑苏区国资利用自身资源为公司牵线搭桥,选择具备优质资信基础,有过往合作历史的属地企业推荐给公司,旨在减少公司在甄别客户中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帮助公司在经济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有效规避客户的信用风险。
在业务执行层面,杭州金投仅为公司提供潜在客户的联系信息,并不参与或影响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谈判过程,具体合作方式均由公司与相关客户自行洽谈完成。2021年,公司在与超过30家客户进行对接洽谈后,最终仅与上述客户形成合作关系,大部分客户无实质进展。2022年1-4月,公司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持续开展,已实现未经审计销售收入704.72万元。
2、杭州金投基于其国资定位开展业务,不存在输送不当利益的情况
作为国有独资企业,杭州金投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均严格遵守国资管理的各项规定。杭州金投与上述客户的集团公司的业务符合杭州金投的国资定位,业务开展是基于双方的正常商业需求,业务过程需符合国资管理和决策流程,且与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完全独立,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公司输送不当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的相关业务具有真实性。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并测试了博信股份管理关于销售、采购相关的内部控制,并评价相关销售、采购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获取了博信股份2021年度销售、采购明细,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将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是否相符;
3、获取博信股份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客户、供应商清单明细,确认报告期新增的客户及供应商;
4、通过互联网查询客户、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包括工商、银行、税务、注册资本、地址、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初步了解客户、供应商的经营范围、规模等,判断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关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客户从博信股份所采购的货物是否有合理用途,评价交易的商业合理性;
5、检查博信股份与客户、供应商签订的相关合同,获取了全部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的相关采购及销售合同,检查合同标的、定价条款、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
6、检查博信股份与供应商签署的相关产品合作开发协议,核查相关研究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及相关专利的归属情况,判断相关业务性质是否存在异常的情形;
7、实施合同履行检查程序,获取了全部智能硬件自有产品的销售、采购订单、收发货凭据等原始记录,确定相关交易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异常的情形;
8、实施关联关系识别程序,查询客户工商、银行、税务信息资料,关注其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并与其相关发票信息、网站信息进行核对,识别客户与博信股份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9、实施走访、访谈程序,对相关供应商、客户及博信股份股东等利益相关方进行了实地调查及现场访谈,结合对供应商、客户的调查,核实是否存在利益安排或潜在利益安排迹象或其他异常现象;
10、获取同行业相同功能或类似功能产品价格明细,进行价格比对,核查博信股份相关产品价格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异常的情形;
11、实施分析程序,重点分析核查各产品毛利率情况,并与同行业相同或类似产品毛利率进行比对分析,关注博信股份产品毛利率是否存在显著异常,分析博信股份集采客户模式下避免代理环节的利益分配对毛利率的影响程度等;
12、评价客户的付款能力,检查客户的付款情况,并针对客户付款资金来源实施进一步核查程序;
13、实施期后检查程序,检查博信股份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产品的期后退换货情况,核查博信股份是否存在大量或大额期后异常退货的情形,检查博信股份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后续开展情况,分析博信股份相关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会计师认为,经会计师实施上述审计程序,会计师未发现博信股份报告期内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收入确认真实性存在异常的情形。
问题二、近年来公司主营业务并不稳定。请公司结合智能硬件自有品牌业务的客户关系、历年及最新一期的开展情况,分析说明该业务与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是否属于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业务,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公司回复:
一、公司始终坚持以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为业务方向
(一)历年及最新一期的业务开展情况
1、历年的业务开展情况
经过前期市场调研,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苏州市设立子公司,尝试开拓智能硬件及其相关衍生产品相关业务。至2018年初,公司智能硬件及其相关衍生产品业务已初步建立了品牌认知,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2018年开始,公司在代理销售的基础上,逐步推出自有产品,包括扫地机器人、智能新风产品、智能空气净化器、智能门锁、蓝牙耳机、美容美眼仪等,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107.72万元。
2019年上半年,公司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平稳推进,半年实现销售收入1,513.62万元。但受到2019年7月罗静被刑事拘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密集离职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陷入困境,相关业务不得不放缓或暂停运营。
2020年,公司的重点由生产经营转变为化解各项危机。但在现金流极为紧张的情况下,公司仍旧维持智能硬件及其衍生产品业务的经营,全年公司实现自有产品销售收入384.97万元。
2021年,随着公司控股股东的变更、现金流压力的缓解及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逐步解决,公司生产经营逐渐走上正轨,在市场、供应商和客户中的形象也得以改善。在此背景下,公司经过谨慎决策,决定坚持以智能硬件及其衍生产品业务为发展方向,并确定了集中优势资源、以热门产品为核心、以集采大客户为对象的经营策略,全年公司实现自有产品销售收入4,725.79万元。
2022年1-4月,在新冠疫情、春节放假等因素的影响下,公司实现未经审计的自有产品销售收入704.72余万元。根据公司经营计划,预计2022年公司自有产品销售规模不低于2021年。
2、最近一期的业务开展情况
2022年,公司继续开展智能硬件及其衍生产品业务,在已有产品和客户的基础上继续挖掘市场潜力,提升服务质量,以期继续深耕品牌知名度、提升市场影响力。2022年1-3月,公司自有产品销售收入的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2022年1-3月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宋都集团。宋都集团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涉足商办、产城、代建、金融、大健康等多领域的综合性控股集团。2022年初,公司了解到宋都集团的部分楼盘交付有赠品采购需求,因此立刻安排团队进行沟通洽谈,详细介绍了公司现有的产品,提供样品至项目部供客户体验,最终于2022年2月与宋都集团的相关主体签署了智能硬件的销售合同。除采购公司的产品外,客户还采购其他品牌同类型智能硬件产品用于购房赠品、客户营销等,例如苹果、华为、美的、海尔等品牌产品。
(二)客户关系
2017年起,公司即确定以智能硬件及其衍生产品业务为战略发展方向,并于2018年开始从事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并相继推出智能扫地机器人、智能新风产品、智能空气净化器、智能门锁、蓝牙耳机等产品。截至本回复公告之日,公司从事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的时间已超过4年。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受到前实际控制人罗静被刑拘、公司前董事及高管人员密集离职等事件的影响,公司的相关业务不得不放缓或暂停运营,但在现金流极为紧张的情况下,公司仍旧维持智能硬件及其衍生产品业务的经营,2019年、2020年均形成一定规模的营业收入。2021年,随着公司控股股东的变更、现金流压力的缓解及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逐步解决,公司生产经营逐渐走上了正轨,在市场、供应商和客户中的形象也得以改善。在此背景下,公司经过决策,继续坚定以智能硬件业务为未来发展方向之一。但考虑到智能硬件产品市场变化较快、公司资金和团队实力有限、前期客商关系修复难度大等因素,公司对前期的经营策略进行了优化,确定了集中优势资源、以热门产品为核心、以集采大客户为对象的经营策略。
在公司明确经营策略后,姑苏区政府和杭州金投作为公司的国资纾困方,利用自身资源为公司牵线搭桥,选择具备优质资信基础且有过往合作历史的属地企业推荐给公司,旨在减少公司在甄别客户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帮助公司在经济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有效规避客户的信用风险。最终,公司在与超过30家客户进行对接洽谈后,与中梁集团、杨帆集团等6家集团公司达成合作关系。
二、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不属于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业务,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根据以上定义并经比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列举非经常性损益的示例,公司从事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时间已超过4年,历史期该项业务的收入波动主要与公司原实控人被刑拘等客观因素相关,即使在公司最困难的时期,公司也一直将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视为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2021年,公司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收入大幅上升,主要系智能硬件市场持续增长,同时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得以解决,生产经营全面恢复所致。
综上,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属于公司与正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业务,不属于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业务,不应当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博信股份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2018年- 2022年4月历年销售情况明细,并与账面记录核对是否相符;
2、获取博信股份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表,根据前述问题一已实施的相关程序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相关规定,逐项比对,复核博信股份智能硬件自有品牌业务形成的相关损益是否属于与正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业务,是否属于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业务,是否应当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3、获取博信股份编制的2021年度收入扣除情况表,根据前述问题一已实施的相关程序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相关规定,逐项比对,复核博信股份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相关收入是否属于与正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业务,是否属于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业务,是否应当予以扣除。
会计师认为,经会计师实施上述程序,会计师未发现博信股份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存在属于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业务、形成的相关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相关收入应予以扣除的情形。
问题三、结合问题一、二,请公司核实并说明上述业务是否存在真实性或者价格公允性问题,是否将导致公司报告期扣非净利润为负,如是,相关收入是否应扣除,请结合营业收入扣除的相关规则进行说明。
公司回复:
一、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的业务真实、价格公允
(一)业务真实性
1、客户和供应商
2021年,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较前期的变化较大,主要系公司在调整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的经营策略后,针对全新产品矩阵,利用各方资源背景,有针对性的开发相应客户和供应商所致。与公司合作的供应商和集团公司客户均有持续经营业绩和具备良好的资信基础,其中供应商多为小米、海尔、京东京造等品牌的委托加工商,客户均隶属于区域性较大的集团化公司,除采购公司的产品外,上述客户还采购其他品牌同类型智能硬件产品用于购房赠品、客户营销、员工福利等,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公司客户和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如下:
(1)客户情况
注:在业务洽谈中,公司分别与上述主体所属的集团公司进行对接,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亦面向集团公司,上述主体系各集团公司指定的合同签约主体。
(2)供应商情况
2、业务过程
鉴于公司于2021年4月完成控制权变更,智能硬件相关业务在此之后才得以全面启动。在前期密切关注智能硬件市场动态的基础上,公司于2021年6月正式启动了市场调研,于2021年7-10月陆续完成了供应商选取、产品定型和客户签约等工作。但是受2021年10-11月地方限电和偶发性疫情的影响,部分供应商的生产和交付工作出现延后,导致产品的交付期集中在2021年11-12月。公司的前述业务过程支持证据齐全,且相关金额已经函证并确认无误。
(二)定价公允性
2021年,公司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的核心产品为扫地机器人、空气净化器、无叶风扇,其销售单价系由公司根据市场同类型产品比价,并考虑到一定销售折扣予以确定。基于以下原因,相关产品的定价具备公允性:
1、根据既定的产品类型,公司选择外观、功能等相同或相近的产品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并适当扣减可比产品的品牌溢价,以此确定该产品的指导价格,通常销售指导价格会低于相同功能参数的其他品牌产品。在初步确定销售指导价格后,公司会将该价格报内部决策,待内部决策通过后,该类型的产品销售指导价格即正式确定。相关产品的指导价格会印制在产品宣传手册中,供分发给客户进行宣传使用。在销售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公司会与客户进行谈判磋商,结合客户实力、订货量、订货周期和其他商业条款等因素,考虑给予客户一定的销售价格折扣或赠品,该折扣后的价格和赠品会在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予以确定。
2、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均为区域内较大的集团化公司,其成立时间已久,具备良好的资信能力,且与公司无关联关系。除采购公司的产品外,前述客户还向小米、华为等其他品牌采购智能硬件产品用于购房赠品、客户营销、员工福利等,且同类产品价格的采购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3、报告期内,公司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中清洁器具(扫地机器人)、空调器具(空气净化器、无叶风扇)合计收入占比约93.79%,公司的产品收入构成与科沃斯、石头科技较为相似,且公司以集采大客户为对象的销售模式与海尔智家的国内直销业务模式较为可比。经比对相关2021年前述上市公司的年报,其产品毛利率与公司智能硬件自有产品的毛利率较为可比。
综上,公司的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的业务真实、价格公允。
二、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相关收入不应扣除
根据本回复“问题2/二、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不属于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业务,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所述,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相关规定,经逐项对比,公司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所形成的损益不应当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相关规定,经逐项比对,公司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不应当予以扣除,具体分析如下:
会计师回复:
针对前述真实性问题,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并测试了博信股份管理层对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并评价了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核查交易信息,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对公司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全部原始采购合同、采购订单、采购物流信息、采购发票、银行支付流水、入库单据、采购记账凭证、第三方物流中转仓存放记录、销售合同、销售订单、销售发票、物流运输单据、银行收款流水、出库单据、客户提货单证、销售记账凭证等进行全面检查,以判断其整个交易流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获取产品关键的运输及签收记录,确定收发货地址与供应商生产地址、客户地址是否一致;
4、现场走访客户、供应商的办公场所、经营场所,访谈关键经办人员,就本期客户、供应商与博信股份交易明细、关联关系、合作背景、采购后终端消耗情况等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并与博信股份提供的信息比较,核查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5、现场获取部分客户入库明细及出库明细,实地观察客户剩余产品存放情况,检查客户入库产品名称、数量、单价等内容与博信股份记录是否一致;
6、实施期后检查,检查博信股份资产负债表日后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开展情况,判断博信股份相关业务的可持续性;
7、获取销售退货明细,对是否存在大额异常退货情形进行检查。
针对前述价格公允性问题,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博信股份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价格目录,进行对比分析,确认相同产品价格本期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价格变动是否符合博信股份定价政策,以及价格变动是否合理;
2、通过电商平台查询,获取了同行业相同功能或类似功能产品价格明细,进行价格比对,确认博信股份相关产品价格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异常的情形;
3、获取博信股份2021年度智能硬件自有产品全部销售合同及订单明细,检查销售订单或者销售合同的价格与博信股份的价目表是否一致,检查是否存在高于正常定价销售的情形;
4、执行分析程序,分析了博信股份智能硬件自有产品相同产品销售给不同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销售折扣是否属于正常范围,有无以异常低价或异常高价结算的情形;
5、获取了博信股份销售开票清单,检查销售发票原件,核查开票产品明细及开票单价,确认是否存在异常开票的情形。
会计师认为,经会计师实施上述程序,会计师未发现博信股份智能硬件自有产品业务真实性及价格公允性存在异常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