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接受担保的子公司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于2022年4月6日、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2022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越南海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海欣”)、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象进出口”)、海宁海象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海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同时各子公司将视情况以自有财产为自身提供抵押担保;股东大会同意授权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在前述总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与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2021年6月11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08900KB21B2DF9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海象进出口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为等值人民币6,000万元,业务发生期间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鉴于上述担保即将到期,2022年5月17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重新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海象进出口与该银行合同项下发生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为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整,即在编号为08900KB21B2DF9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6000万担保额度基础上,增加4000万担保额度。
2022年5月17日,公司签署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对海象进出口与该银行在其《授信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海丰路380号2幢3楼
法定代表人:王周林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地板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海象进出口为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的担保协议
保证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债务人: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债权人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 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签订的担保协议
保证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债务人: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银行依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延迟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限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 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25,079.13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70%。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签署的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3、海象进出口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签署的《授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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