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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2-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5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26号院奇安信安全中心多功能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齐向东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马勒思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向奇安信公益基金会捐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注:相关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之间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的。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3.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14.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15.00、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注:相关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之间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的。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上述议案1-9、议案12-14均属于普通议案,均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上述议案10、议案11均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 上述议案5、6、7、8、9、11、12、13、1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 上述议案7关联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何新飞回避表决;议案8关联股东齐向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洪鹏回避表决;议案12关联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 上述议案14的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

  5、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天宁、黄晓雪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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