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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66                证券简称:优宁维              公告编号:2022-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鉴于目前上海疫情防控情况及要求,公司在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参会方式,通过通讯方式参会的人员视为参加了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15弄18号楼5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鉴于目前上海疫情防控情况及要求,公司在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设通讯参会方式,通过通讯方式参会的人员视为参加了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冷兆武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人,代表股份62,036,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08%。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45,53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44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6,498,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67%;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53,9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853%。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2,035,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2,035,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并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62,035,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2,035,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035,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股东冷兆武先生(持有28,674,000股)、许晓萍女士(持有8,980,200股)、上海阳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4,779,000股)、上海创业接力泰礼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6,098,400股)、上海泰礼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含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250,000股)、宁波保税区嘉信麒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上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2,500,000股)和宁波嘉信佳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2,401,200股)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7,353,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股东上海国弘医疗健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2,997,597股)和上海长江国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国弘纪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250,003股)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57,788,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05,5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2%;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035,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三项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035,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汪海飞、陈晨;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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