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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76        证券简称:乐惠国际      公告编号:2022-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05号)核准,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715,246股,发行价35.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7,999,977.28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809,194.1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4,190,783.17元。2021年2月24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关于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报告》(众会字[2021]第00831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累计投入项目金额合计150.00万元、募集资金利息收入36.73万元,募集资金余额40,269.08万元(其中10,000万元为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2年3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当日鲜精酿(啤酒工坊)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由原来的26,000万元调整为18,000万元,并将结余的8,000万元用途用于“鲜啤三十公里长沙万吨城市工厂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3月5日发布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同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情况,孙公司长沙鲜啤三十公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鲜啤公司”)在长沙新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近日公司及长沙鲜啤公司同保荐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或“保荐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就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此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长沙鲜啤公司合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五矿证券简称“丙方”,主要内容如下:

  1、长沙鲜啤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鲜啤三十公里长沙万吨城市工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同和、马清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字盖章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3076        证券简称:乐惠国际     公告编号:2022-025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5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象西机电工业园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赖云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拟新增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有11项议案, 其中第5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后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7为关联交易事项,宁波乐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赖云来、黄粤宁、宁波乐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乐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共计62,175,343股股份不计入该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本次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唐敏 叶诗影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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