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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2-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季春霖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3名,代表公司916,132,14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201%。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886,621,532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504%,其中中小股东共7名,代表公司40,210股股份;(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44人,代表公司29,510,609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97%,其中中小股东共44名,代表公司29,510,609股股份。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915,537,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1%;反对5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56,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9889%;反对5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404%;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07%。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915,534,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8%;反对5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53,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9787%;反对5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505%;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07%。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915,529,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2%;反对58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47,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9598%;反对58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695%;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07%。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915,544,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9%;反对5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3,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0122%;反对5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593%;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84%。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15,455,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反对6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874,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7104%;反对6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2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15,537,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1%;反对5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56,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9889%;反对5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404%;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07%。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15,547,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反对5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6,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0224%;反对5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50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71%。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15,547,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反对5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6,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0224%;反对5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50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71%。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15,547,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反对5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6,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0224%;反对5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50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7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898,306,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43%;反对17,81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4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25,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9.6785%;反对17,81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0.294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71%。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898,306,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42%;反对17,81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49%;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24,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9.6771%;反对17,81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0.2945%;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84%。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898,306,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43%;反对17,81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4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25,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9.6785%;反对17,81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0.294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71%。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898,306,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43%;反对17,81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4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25,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9.6785%;反对17,81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0.294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71%。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98,305,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41%;反对17,81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49%;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2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9.6744%;反对17,81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0.2945%;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11%。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98,306,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43%;反对17,81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4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25,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9.6785%;反对17,81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0.294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7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浩、吕旦宁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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