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2-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9:15-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公司研发中心一楼视频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寅镐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19,913,5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18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17,326,7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08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586,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2,733,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4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2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586,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4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5,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5,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25%;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5,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5,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25%;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5,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5,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25%;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5,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5,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25%;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5,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5,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25%;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6: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5,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5,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25%;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审议通过《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信贷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5,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5,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25%;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审议通过《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5,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5,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25%;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审议通过《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5,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5,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25%;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审议通过《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5,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5,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25%;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1:审议通过《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53,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6%;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5,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25%;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5,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5,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25%;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孟令奇、杜丽平。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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