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3 证券简称:玉马遮阳 公告编号:2022-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10户,股份的数量为 11,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75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5月24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0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920,000股,并于2021年5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98,76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31,68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100,456,6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2885%,无限售条件股31,223,3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11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10户,股份的数量为11,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751%,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5月24日起上市流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有限售条件股87, 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5249%。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北京智明浩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浩金致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浩金致同”)、北京智明浩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赣州浩金致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浩金致信”)、青岛永合金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合金丰”)、李其忠、国兴萍、杨金玉、梁金桓、范英杰、纪荣刚、刘晓伟,共10名股东。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股东浩金致同、浩金致信的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纪荣刚、杨金玉、国兴萍、梁金桓的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其忠的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1)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监事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永合金丰、范英杰、刘晓伟的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2、浩金致同、浩金致信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4、自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时,本企业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同意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5月24日(星期二)。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11,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751%。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10名。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①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②本次股份解除限售股东中,李其忠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国兴萍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金玉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纪荣刚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梁金桓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股东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宜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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