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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海投          公告编号:2022-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 本次抵押担保登记事项缘由,不同于普通的融资抵押担保业务,办理手续所需材料以及流程等事宜,尚需时日与抵押登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能否办理完毕,以及何时能办理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情况还请以后续公告为准。

  尊敬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航投资”)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贵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2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近日公司积极组织相关方就关注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核查,现就关注函各项问题进行回复与说明:

  你公司2022年4月16日披露《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你公司关联方企业杭州华庭云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云栖”)向你公司出具《承诺函》,其以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梅灵南路面积24,545.31平米的房产所有权及对应面积55,153平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限,为你公司向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业”)、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违规提供的14.84亿元本金担保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担保。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问题进行核实、说明:

  1.《承诺函》约定,如杭州云栖代你公司向银行承担有关赔偿责任,杭州云栖承诺放弃向你公司追偿。你公司无需因杭州云栖提供的担保向杭州云栖支付费用,后续你公司拟与杭州云栖根据承诺函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手续。请你公司说明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签署进展及具体内容,抵押房产及土地的具体情况及抵押期限,如你公司因提供违规担保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抵押资产是否由你公司处置,如相关资产处置金额低于你公司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剩余赔偿责任的具体解决措施;如相关金额高于你公司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你公司是否需向杭州云栖归还相关金额。

  【回复】:

  目前,公司房地产抵押合同已于2022年4月27日签署,具体内容如下:

  “抵押人(甲方):杭州华庭云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乙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梅灵南路街1号3幢至1号10幢(合计8幢),其房屋建筑面积 24545.31㎡,占地面积 55153 ㎡。

  第二条 根据承诺函,甲乙双方确认:抵押人为杭州华庭云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抵押权人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肆亿零壹佰玖拾壹万捌仟零捌拾元(大写), 401,918,080元(小写)。根据承诺函,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肆亿零壹佰玖拾壹万捌仟壹佰元(大写), 40,191.81万元(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一百。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一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甲、乙双方对抵押资产现状已充分了解,并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所抵押资产为现状抵押。

  第六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有效期限即抵押期限,为签署之日起 3 年内有效),如乙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延长抵押期限的,需和甲方友好协商。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上述合同事宜,公司已于2022年4月29日对外公告。

  经查询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抵押合同中涉及房产、土地无查封,无抵押。

  根据合同内容:合同有效期限即抵押期限,为签署之日(2022年4月27日)起3年内有效;如公司因违规担保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抵押资产将由公司处置,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抵押期满,如杭州云栖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海航投资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海航投资应退还给杭州云栖。

  抵押合同中,对于“如相关资产处置金额低于你公司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剩余赔偿责任的具体解决措施”,并无明确约定。

  2.公告显示,上述抵押资产的抵押手续正在办理中,何时及是否能完成抵押手续办理存在不确定性。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上述资产抵押手续办理进展情况,你公司解除为关联方海航商业、海航物流提供的14.84亿元违规担保的具体措施及预计解决期限。

  【回复】: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相关违规担保的解除事宜,并积极与股东方及关联方沟通,全力推进关联担保解除工作,力争尽快解决相关问题。目前,正在根据抵押登记单位要求,准备相关手续材料。由于本次抵押担保登记事项缘由,不同于普通的融资抵押担保业务,办理手续所需材料以及流程等事宜,尚需时日与抵押登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能否办理完毕,以及何时能办理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

  就龙江银行担保解除事宜,公司具体解决措施如下:

  ⑴ 公司不放弃与龙江银行谈判和解的可能性。

  ⑵ 公司就为海航物流提供146,400万元担保事宜,已于3月起诉龙江银行,法院已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续将加快推进诉讼进程,以期早日解决。

  ⑶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收到关联方杭州云栖承诺函,于4月27日签署抵押合同,目前正在根据流程办理抵押。后续公司将加快进度,与抵押登记相关单位积极沟通,争取早日办理完毕。

  近期,公司仍在持续沟通债权人及关联方,积极推进违规担保问题的解决。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早日彻底解决违规担保问题,但解决时点仍然存在不确定性。若违规担保解除,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2022年3月31日,杭州云栖总资产为15,686.97万元,净资产为-8,025.74万元。根据北京天健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华庭云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价值评估报告》(天兴咨字(2022)第0107号),以2022年3月31日为基准日,抵押资产评估价值为40,191.81万元,远高于杭州云栖总资产。请说明抵押资产评估增值原因、评估结果的主要推算过程,并结合当地市场可比资产或项目情况,说明评估作价的合理性。

  【回复】:

  根据北京天健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华庭云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价值评估报告》(天兴咨字(2022)第0107号),就本次杭州云栖抵押资产评估增值原因、评估结果的主要推算过程说明如下:

  1.评估结果的主要推算过程

  因物业处于待装修状态,本次主要采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估的方式。其中房屋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评估。

  (1)房屋建筑物

  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房屋建筑物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房屋建筑物原值评估单价2,757.92 (元/m2),净值评估单价1,872.52(元/m2)。

  房屋建筑物总面积为24,545.31 m2,经计算,估值为4,596.16万元。

  (2)土地使用权

  通过市场调查了解,收集与委估宗地相似的市场交易实例若干,并在委估宗地所在类似的区域或同一供需圈内选取三个类似用地交易样本为比较样本,以市场比较法进行比较修正确定待估宗地比准地价。计算公式为:

  P=PB×A×B×C×D×E

  P:待估宗地价格

  PB:比较实例价格

  A:待估宗地交易情况指数/比较实例宗地交易情况指数

  B:待估宗地估价期日地价指数/比较实例宗地交易日期地价指数

  C: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D: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E:待估宗地年期修正指数/比较案例年期修正指数

  土地估值单价6453.98元/平方米。

  土地面积为55,153.00 m2,经计算,估值为35,595.65万元。

  2.资产评估增值原因分析

  (1)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估值增值主要原因为:①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上涨;②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短于经济耐用年限。

  (2)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估值增值主要原因如下:①土地取得时间较早,账面成本相对较低,地价近期上涨较大;②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加之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土地价格上升。

  3.评估合理性分析

  (1)房屋建筑物

  ①经了解测算,杭州云栖房屋建筑物的财务折旧年限为35年,而估值时采用其经济耐用年限为60年。故而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短于经济耐用年限,估值时确认的委估资产成新率较账面的会计折旧后的成新更高,估值较账面价值增值较大。

  ②委估房屋建筑物主要建成于2005年至2006年,估值人员对公布的主要建材、人工价格参数进行统计、分析,具体如下表:

  主要建筑材料变动表

  

  市场人工信息价变动表

  

  数据来源:2006年6月杭州造价信息、2007年7月杭州造价信息、2022年3月杭州造价信息,上述数据仅为分析人工、材料上涨趋势情况(2007年7月前市场人工信息价未公布)

  由上述表格可以看出,近年来,杭州市主要建材价格和市场人工价格大幅上涨,导致房屋建筑物重置全价出现较大的涨幅,房屋建筑物估值增加较为合理。

  (2)土地使用权

  ①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估值增值主要原因系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较早(2002年取得),土地出让单价为270.00元/平方米,账面成本相对较低,而近几年杭州市土地市场较热,土地取得成本大幅上涨所致。

  ②通过市场调查了解,收集与委估宗地相似的市场交易实例若干,并在委估宗地所在类似的区域或同一供需圈内选取三个类似用地交易样本为比较样本,以市场比较法进行比较修正确定待估宗地比准地价。经调查,本次估值选取以下3个样本为宗地的比较样本:

  宗地比较样本一览表

  

  通过将委估宗地与在近年发生的类似土地交易实例进行对照比较,对交易实例价格进行交易情况、期日、土地细分用途、区域、个别因素、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等因素的修正,最终得出估值单价6453.98元/平方米。

  综上所述,通过对各项资产估值增值原因的分析,并结合杭州当地市场相关资产的可比情况,评估师认为本次估值增值具备合理性。

  4.杭州云栖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物流等重整计划已被法院裁定批准。请结合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重整进展、杭州云栖债务及诉讼等情况,说明出具《承诺函》及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可能构成个别清偿,除你公司之外的其他债权人是否具有就相关抵押资产获得赔偿的权利,你公司是否拥有优先清偿权,相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被撤销的风险,相关事项是否可能影响关联方重整推进,相关资产处置是否存在法律风险。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律师出具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重整进展

  2022年4月24日,海航集团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1号之三百八十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2.杭州云栖债务及诉讼等情况

  ⑴债务情况

  根据杭州云栖提供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2022年4月30日,杭州云栖负债合计为237,117,619.74元。

  ⑵诉讼情况

  根据杭州云栖提供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企业信用报告、杭州云栖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杭州云栖相关负责人的访谈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尚未了结的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3.出具《承诺函》及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2022年4月15日,杭州云栖执行董事出具《执行董事决定书》:1、同意以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梅灵南路,面积24,545.31㎡的房产所有权及对应土地面积55,153㎡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限,为海航投资因上述两起对外担保所应承担的责任提供担保,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2、同意如杭州云栖代海航投资向龙江银行承担有关赔偿责任,杭州云栖承诺放弃向海航投资追偿。

  2022年4月15日,杭州云栖股东香港利丰行有限公司出具股东决定:1、同意以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梅灵南路,面积24,545.31㎡的房产所有权及对应土地面积55,153㎡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限,为海航投资因上述两起对外担保所应承担的责任提供担保,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2、同意如杭州云栖代海航投资向龙江银行承担有关赔偿责任,杭州云栖承诺放弃向海航投资追偿。

  2022年4月15日,杭州云栖出具《承诺函》,2022年4月27日,杭州云栖与海航投资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

  综上所述,杭州云栖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依法依规履行了对外提供担保的必要程序,故《承诺函》及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均系杭州云栖真实意思表示。

  4.出具《承诺函》及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不构成个别清偿,除海航投资之外的其他债权人不具有就相关抵押资产获得赔偿的权利

  ⑴不构成个别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根据第3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可撤销。

  杭州云栖不属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范围之内主体,故杭州云栖出具《承诺函》及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行为不构成个别清偿。

  ⑵其他债权人不具有就相关抵押资产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杭州云栖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杭州云栖相关负责人的访谈记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抵押等权利瑕疵,故除海航投资之外的其他债权人不具有就相关抵押资产获得赔偿的权利。

  5.海航投资拥有优先清偿权,相关安排合法合规,不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⑴海航投资拥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1、第394条2及第414条3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相应顺序进行清偿。

  1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杭州云栖提供的杭州市规划局和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4月25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杭州云栖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梅灵南路1号3-10幢房产(建筑面积合计24,545.31㎡)及土地均无查封、抵押情况。

  2022年4月27日,杭州云栖与海航投资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根据公司人员的说明,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抵押事项尚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杭州云栖上述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且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后,海航投资即对相关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⑵相关安排合法合规

  ①杭州云栖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杭州云栖出具的书面文件并经核查,杭州云栖为香港利丰行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利丰行”)持股100%的外商独资企业,其中海航酒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100%持股香港利丰行100%股权。

  根据杭州云栖提供的《杭州华庭云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杭州云栖不设股东会,股东是最高权力机构;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于对外担保事项,未做明确约定。

  根据杭州云栖于2022年5月10日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访谈杭州云栖相关负责人,“杭州云栖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出具决定书、执行董事出具决定书,同意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杭州云栖已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对外担保事项为杭州云栖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杭州云栖已依法依规履行了对外提供担保的必要程序。

  ②海航投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海航投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文件,杭州云栖提供《承诺函》及资产抵押形式系为海航投资提供担保,海航投资无需支付担保费用,亦无需提供反担保,该事项无需提交海航投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需总裁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内部公文流转文件,上述事项已经公司总裁(总经理)批准同意。

  ③资产评估及抵押登记程序

  海航投资委托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房产土地进行资产评估。2022年4月12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杭州华庭云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抵押所涉及的杭州华庭云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估值报告》(天兴咨字(2022)第0107号)。评估结论:申报拟抵押资产估值为40,191.81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估值为4,596.16万元,土地使用权估值为35,595.65万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估值结论使用的有效期限为1年,自估值基准日2022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

  2022年4月27日,杭州云栖与海航投资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就具体抵押资产事项进行约定。根据该抵押合同,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可依据该承诺函及抵押合同去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根据公司人员说明,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抵押事项尚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综上,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安排涉及的相关主体均已依法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资产已完成资产评估手续,上述抵押事项尚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相关安排均已做到合法合规。

  ⑶相关安排不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4、148条5、149条6、150条7、151条8之规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形。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以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4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8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杭州云栖作出《承诺函》以及杭州云栖与海航投资签署《不动产抵押合同》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故不存在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6.相关事项不会影响关联方重整推进,相关资产处置不存在法律风险

  ⑴相关事项不会影响关联方重整推进

  2022年4月24日,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1号之三百八十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321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因此,杭州云栖作出《承诺函》以及杭州云栖与海航投资签署《不动产抵押合同》相关事项不会影响关联方重整推进。

  ⑵相关资产处置不存在法律风险

  杭州云栖作出《承诺函》以及杭州云栖与海航投资签署《不动产抵押合同》事项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且系杭州云栖和海航投资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相关程序均已做到合法法规。

  根据杭州云栖于2022年5月10日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访谈杭州云栖相关负责人,“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无需杭州云栖及其关联方的债权人同意,杭州云栖及其关联方的债权人不具有就相关抵押资产获得赔偿的权利,资产处置不存在法律风险”。

  因此,相关资产处置不存在法律风险。

  经核查,杭州云栖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依法依规履行了对外提供担保的必要程序,故《承诺函》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均系杭州云栖真实意思表示;出具《承诺函》及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不构成个别清偿,除海航投资之外的其他债权人不具有就相关抵押资产获得赔偿的权利;海航投资拥有优先清偿权,相关安排合法合规,不存在被撤销的风险;相关事项不会影响关联方重整推进,相关资产处置不存在法律风险。”

  5.公告显示,针对你公司为海航商业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法院判决你公司对海航商业偿还龙江银行借款本息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你公司2月19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你公司对2021年业绩预测时未对担保事项计提预计负债。请你公司充分说明在法院已作出判决的情况下,仍未对海航商业、海航物流违规担保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存在未履行程序未披露的关联方担保的情况,分别为公司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提供146,400万元担保(起始日期为2018年12月),和公司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业”)提供2,010.54万元担保(起始日期为2017年2月)。

  ⑴关于公司为海航商业提供2,010.54万元担保事宜相关债权方已于2019年4月就该业务提起诉讼,连带起诉上市公司。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作出了终审判决,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636号,维持海南省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对海航投资与龙江银行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决,判决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借款本息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在披露2021年业绩预告时,公司尚未收到海航集团破产重整的信托财产及普通信托份额评估咨询报告,针对判决中“不能清偿的部分”的金额无法可靠的计量,不满足计提预计负债的条件。公司于2022年4月收到法院裁定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司已按照海航集团重整中确认的申报债权金额37,287,163.56元、海航集团破产重整的信托财产及普通信托份额评估咨询报告等,计提了预计负债8,272,157.00元,并确认对海航商业的应收款项,同时对应收海航商业款项全额计提预计信用损失。

  ⑵关于公司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14.64亿元担保事宜,截至2022年1月29日,因公司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七、第十八、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担保合同签署的相关事实(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龙江银行存在过错,龙江银行和海航投资签署的保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根据债权人和担保人过错情况,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法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50%以下有自由裁量权,法院暂未出具生效判决。

  根据最高法院及北京高院相关司法判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的法律责任分担,酌情判定金融机构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上市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分别收集了相关案例  ①最高法院(2020)高法民终1229 号案:恒丰烟台分行与富控公司、宏达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判决:酌情确定富控公司、 宏达公司分别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向恒丰烟台分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②北京高院(2020)京民终 44 号:天马轴承公司与北京星河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判决:本院综合分析案涉担保合同签订中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天马轴承公司应就北京星河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 在3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天马轴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星河公司追偿。) ③最高院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公司违规担保系列再审案。(判决:法院据此酌情确定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兴龙合作社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贷款不能收回的损失承担 20%的赔偿责任)④福建省高院关于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判决: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对外担保情况均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作为专业投资企业,未尽应有审查义务,应认定其明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事实。《担保函》无效且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担保无效后的民事责任。)鉴于以上相关案例,法院据此酌情认定上市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0%-30%的赔偿责任比例不同,所以公司无法判断就向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具体金额。

  故2021年业绩预测时,海航投资为海航物流违规担保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不能可靠地计量,不确认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结合被担保方海航商业、海航物流重整进展情况,公司对因上述担保可能承担的付款义务的金额尚不能确定,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综上所述,在2021年业绩预测时,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金额目前尚不能确定,因此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所以公司未对上述担保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我们针对关注事项实施的主要程序

  1.了解海航投资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中关于对担保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

  2.了解海航投资就违规担保事项是否计提预计负债的判断及相关依据;

  3.获取并审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636号),了解海航投资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4.了解为海航物流违规担保事项的诉讼情况;

  5.收集并了解有关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以及判例,分析判断是否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6.询问截至2022年1月29日关于海航集团破产重整进展情况;

  7.询问截至2022年1月29日龙江银行的债权申报情况;

  二、核查结论

  就为海航商业的违规担保,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636号),海航投资应对海航商业偿还龙江银行借款本息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截至2022年1月29日,海航集团的破产重整尚未完成,尚不能确定判决中“不能清偿的部分”的比例或金额;就为海航物流的违规担保,截至2022年1月29日,海航投资、龙江银行等尚未起诉,不能确认应承担的责任。故2021年业绩预测时,海航投资为海航商业、海航物流违规担保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不能可靠地计量,不确认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请根据问题5,说明你公司是否应对违规担保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如是,请结合问题1和4,出具《承诺函》和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时间,你公司就可能承担的违规担保责任及对应债权人申报重整债权情况、关联方重整计划等,充分论证你公司承担违规担保责任后是否具有向海航商业、海航物流追偿的权利及可能性,你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备确认金融资产的条件。如是,请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杭州云栖向你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事项是否可能对你公司资产负债表日金融资产确认产生影响及判断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律师、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目前,公司与杭州云栖正在根据承诺函约定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手续。在杭州云栖向海航投资抵押担保事项履行完毕后,海航投资拟承担的赔偿责任将最终由杭州云栖的抵押资产价值为限进行实质性承担。

  1.为海航商业提供2,010.54万元担保事宜会计处理的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七条:如果企业因清偿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此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能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及确认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及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之规定。

  公司就为海航商业提供2,010.54万元担保事宜,公司于2022年4月收到法院裁定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司已按照海航集团重整中确认的申报债权金额37,287,163.56元、海航集团破产重整的信托财产及普通信托份额评估咨询报告等,公司在2021年财务报表中计提了预计负债8,272,157.00元,并确认对海航商业的应收款项,同时对应收海航商业款项全额计提预计信用损失。

  海航投资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预计负债所需支出预期由杭州云栖补偿(承诺函明确:以抵押资产价值为限,为海航投资因为海航商业、海航物流担保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担保,并在代海航投资向龙江银行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后放弃向海航投资追偿)。根据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收到的杭州云栖出具的《承诺函》及于4月27日签署的抵押合同,由杭州云栖酒店资产代海航商业来给予补偿,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结合公司将无需最终承担实质性赔偿责任,信用风险已不实际存在,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第五十条:企业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公司将在杭州云栖向海航投资抵押担保事项履行完毕后,确认对杭州云栖的应收款并对已计提的预计信用损失进行转回。

  综上,因此公司将在杭州云栖向海航投资抵押担保事项履行完毕后,确认对杭州云栖的应收款并对已计提的预计信用损失进行转回,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为海航物流提供146,400万元担保事宜会计处理的依据

  关于公司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14.64亿元担保事宜,截至2022年1月29日,因公司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七、第十八、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担保合同签署的相关事实(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龙江银行存在过错,龙江银行和海航投资签署的保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根据债权人和担保人过错情况,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法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50%以下有自由裁量权,法院暂未出具生效判决。

  根据最高法院及北京高院相关司法判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的法律责任分担,酌情判定金融机构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上市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分别收集了相关案例 = 1 \* GB3 ①最高法院(2020)高法民终1229 号案:恒丰烟台分行与富控公司、宏达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判决:酌情确定富控公司、 宏达公司分别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向恒丰烟台分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2 \* GB3 ②北京高院(2020)京民终 44 号:天马轴承公司与北京星河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判决:本院综合分析案涉担保合同签订中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天马轴承公司应就北京星河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 在3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天马轴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星河公司追偿。) = 3 \* GB3 ③最高院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公司违规担保系列再审案。(判决:法院据此酌情确定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兴龙合作社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贷款不能收回的损失承担 20%的赔偿责任)④福建省高院关于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判决: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对外担保情况均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作为专业投资企业,未尽应有审查义务,应认定其明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事实。《担保函》无效且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担保无效后的民事责任。)鉴于以上相关案例,法院据此酌情认定上市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0%-30%的赔偿责任比例不同,所以公司无法判断就向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具体金额。

  因此该担保事项产生的财务影响尚无法预计,不满足计提预计负债的条件。

  3. 公司承担违规担保责任后不具有向海航商业、海航物流追偿的权利及可能性

  就该事项,根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根据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条款判决“海航投资、海航实业在向龙江银行承担责任以后,可向海航商业进行追偿”。公司已于2021年6月5日、2021年10月28日,依法、完整披露上述信息,具体请详见《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

  2022年4月24日,海航集团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1号之三百八十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近日,公司就此问题,进行论证与探讨,结论如下:“根据当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因龙江银行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海航投资在对海航商业、海航物流集团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的赔偿责任后,海航投资无法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债权。但根据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收到的杭州云栖出具的《承诺函》及于4月27日签署的抵押合同,由杭州云栖酒店资产代海航商业和海航物流集团来给予补偿。

  律师核查意见:

  “一、出具《承诺函》和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时间

  2022年4月15日,杭州云栖出具《承诺函》;2022年4月27日,杭州云栖与海航投资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

  二、海航投资可能承担的违规担保责任

  在不考虑再审审判的情况下,根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海航商业尚需向龙江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0,105,412.26元及利息(本息总计:3,728.72万元),海航投资对海航商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31日裁定通过的《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下称“《321重整计划》”)及公司提供文件,龙江银行对海航商业的债权为普通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本金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超过3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统一比例以普通类信托份额受偿,普通类信托份额=债权人待清偿的普通债权金额/待清偿的普通债权总额*普通信托总份额。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及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出具的“中企华评咨字(2022)第1223号”《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信托财产及普通信托份额评估咨询报告》,测算海航商业不能清偿部分金额最高为2,757.39万元,海航投资对海航商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金额最高为827.22万元。

  2、与海航物流、龙江银行相关的担保事项

  就海航投资为海航物流提供14.64亿元担保事宜,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因海航投资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确认海航投资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申报重整债权情况、关联方重整计划

  1、与海航商业、龙江银行相关担保事项债权申报情况

  2021年1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琼破1号之三十四”《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文件,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享有37,287,163.56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321-XX-00881。

  2、与海航物流、龙江银行相关担保事项的债权申报情况

  2021年9月1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琼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二)》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二)》文件,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享有1,724,757,589.58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编号为321-XX-07640。

  3、关联方重整计划

  2022年4月24日,海航集团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琼破1号之三百八十三,裁定确认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已执行完毕《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关于追偿可能性

  根据当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因龙江银行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海航投资在对海航商业、海航物流集团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后,海航投资无法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债权。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我们针对关注事项实施的主要程序

  1.获取并审阅杭州云栖出具的《承诺函》,了解相关情况;

  2.获取并审阅杭州云栖章程及相关审批文件,判断《承诺函》是否合法合规;

  3.获取用于抵押资产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4.获取并审阅房地产抵押合同;

  5.获取并审阅用于抵押资产的评估报告;

  6.获取并审阅海航投资起诉龙江银行相关资料;

  7.收集并了解有关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以及判例,分析判断是否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8.咨询并获取律师关于为关联方担保很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核查意见;

  9.了解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琼破 1 号之三百八十三】:裁定确认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已执行完毕《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

  10.了解海航集团破产重整的信托财产及普通信托份额评估咨询报告关于普通信托份额价值的估值确认。

  二、核查结论

  就为海航商业的违规担保,根据期后获取的海航集团破产重整的信托财产及普通信托份额价值,海航投资为海航商业违规担保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已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海航投资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预计负债所需支出预期由杭州云栖补偿(承诺函明确:以抵押资产价值为限,为海航投资因为海航商业、海航物流担保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担保,并在代海航投资向龙江银行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后放弃向海航投资追偿),故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预计负债,并确认对海航商业的应收款项,同时对应收海航商业款项全额计提预计信用损失。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杭州云栖抵押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确认对杭州云栖的应收款项并转回已计提的预计信用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就为海航物流的违规担保,因海航投资对龙江银行的诉讼尚未判决,不能确认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在资产负债表日不确认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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