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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82         证券简称:久盛电气        公告编号:2022-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14:00在浙江省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凤路1088号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通过现场会议结合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建华主持,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92,482,3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21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92,446,9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18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532,1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96,7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7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3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9%。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方式,部分股东、董事、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会议记录人范国华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71,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1,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7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71,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1,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7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71,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1,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7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71,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1,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7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71,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1,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7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71,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1,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7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71,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1,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7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71,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1,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7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74,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4,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95%;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71,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1,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7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71,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1,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7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8,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9%;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董事张建华、张水荣、沈伟民、周月亮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1,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7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883,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监事汤春辉、姚坤方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1,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7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北杨、朱爽

  3、结论性意见: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于2022年5月19日下午14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张建华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2年5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以及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482,3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2117%。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注:如涉及回避,上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注:如涉及回避,上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获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二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                       经办律师:杨北杨__________

  朱  爽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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