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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上接C104版)

  (上接C104版)

  2020年11月初,你公司以募集资金5亿元购买理财产品,实际系存入定期存单,并以定期存单为广州朴臻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了质押担保。2021年4月27日,上述资金解除了质押,连同相关利息划回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你公司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整改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0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进行了更正公告,并在2021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中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决策层面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公司董监高关键少数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进行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理解,加强内部控制及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类似情形的再次发生。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车成聚、董事祝振茂、董事陈晖、时任董事韩刚、董事范佳昱、董事李婵娟、财务总监黄磊、董事会秘书张军

  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规范操作。

  三、公司应全面核查,是否存在其他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事项。

  经公司全面自查,未发现其他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事项。

  通过此次山东监管局对公司的检查,公司深刻认识到在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关键少数人员合规意识不强。本次现场检查对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内部控制以及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公司以此次整改为契机,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员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了全面学习。深刻汲取教训,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并强化监督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从而实现公司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22-064

  债券代码:128128         债券简称:齐翔转2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董事长车成聚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长车成聚先生承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2021年11月22日)起未来六个月拟增持不低于10,000万元、不超过15,000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承诺履行完毕。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接到公司董事长车成聚先生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 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 资本市场稳定,车成聚先生承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未来六个月拟增持不低于10,000万元、不超过15,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6)。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董事长车成聚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共计11,909,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9%,累计增持金额100,003,754.34元,完成本次增持承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董事长车成聚先生本次增持前直接持有公司93,117,3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8%。

  2、董事长车成聚先生于本次公告前12个月内的增持计划均已完成,详见公 司分别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3月6日披露的《关于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关于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3、因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车成聚先生参与认购的可转债已全部转股以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其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4、公司董事长车成聚先生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未发生主动减持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

  2、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

  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不超过15,000万元。

  3、 增持价格区间

  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市场整体变化趋势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波动情况,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资金来源

  董事长自有资金。

  5、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

  计划自本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未来6个月内完成,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

  7、本次增持基于增持人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不再继续实施其个人增持计划。

  8、本次拟增持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增持股份需要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以及可能存在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董事长车成聚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共计11,909,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9%,累计增持金额100,003,754.34元(不含手续费),完成本次增持承诺。

  本次增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五、其他事项说明

  1、 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 车成聚先生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在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主动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22-061

  债券代码:128128          债券简称:齐翔转2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15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2年5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莉敏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对山东证监局本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进行确认整改,整改事项已落实到责任人,并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整改报告能够如实反映整改工作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山东证监局监管要求。监事会建议公司相关人员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合规发展,最大程度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22-060

  债券代码:128128          债券简称:齐翔转2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15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2年5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8名,实际参会董事8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车成聚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对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2-063)。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文杰律师、高秉政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206号)召开,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祝振茂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165名,均为截至2022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24,068,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614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7名,均为截至2022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5,354,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706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18,713,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9.907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21,200,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9%;反对89,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2,778,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926,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01%;反对89,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弃权2,778,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15%。

  2、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21,216,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9%;反对73,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2,778,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941,9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940%;反对7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5%;弃权2,778,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15%。

  3、审议通过《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21,207,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3%;反对82,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2,778,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932,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59%;反对82,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2,778,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15%。

  4、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21,80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4%;反对82,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2,181,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1,529,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104%;反对82,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2,181,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71%。

  5、审议未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18,404,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3304%;反对22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1,305,437,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65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345,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59%%;反对2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1%;弃权22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

  6、审议通过《关于批准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车成聚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416,309,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5%;反对73,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2,658,3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1,061,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994%;反对7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5%;弃权2,658,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61%。

  7、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06,019,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58%;反对15,43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0%;弃权2,609,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745,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393%;反对15,439,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677%;弃权2,609,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30%%。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04,560,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00%;反对16,863,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5%;弃权2,644,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28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571%;反对16,863,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191%;弃权2,644,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38%。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20,919,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4%;反对494,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5%;弃权2,653,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645,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35%;反对494,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6%;弃权2,653,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19%。

  10、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21,285,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74%;反对80,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2,702,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1,010,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45%;反对80,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5%;弃权2,702,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5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7、议案8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不涉及特殊决议事项,除议案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外,其余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6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  东

  经办律师: 杨文杰    高秉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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