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BI LEI(毕磊)、BI CHAO(毕超)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5年10月19日。
●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帅及一致行动人芯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运科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5年10月19日。
● 公司控股股东峰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岹香港”)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5年10月19日。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黄丹红、林晶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3年10月19日。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90,850股,发行价格为8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344.9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846.18万元,并于2022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为92,363,380股,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 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一) 实际控制人BI LEI(毕磊)、BI CHAO(毕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本条前述承诺;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 实际控制人高帅及一致行动人芯运科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3、本公司/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公司/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 控股股东峰岹香港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3、本公司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公司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 高级管理人员林晶晶、黄丹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本条前述承诺;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 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2年5月20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82.00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据此,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管关于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 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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