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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变更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披露了《福达股份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公司拟将原计划投入“大型曲轴精密锻造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28,307.15万元用于投资“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高精密齿轮智能制造建设项目(一期)”。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重新与国泰君安证券、桂林银行签订了《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663号文《关于核准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于2021年6月向广西农垦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7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4,189,941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37元,实际已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1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92.8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28,307.15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30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143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止2022年5月19日,该募集资金累计已使用0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为28,445.40万元(其中募集资余额为28,307.15万元,银行累计利息收入为138.25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重新签订情况

  (一)原《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及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签署了《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原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如下:

  

  内容详见2021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福达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况

  202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公司拟将原计划投入“大型曲轴精密锻造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28,307.15万元用于投资“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高精密齿轮智能制造建设项目(一期)”。该议案经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生了变更,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于2022年5月20日签订了《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1、2022年4月28日,甲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号为【660000001084100204】,用于甲方实施“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高精密齿轮智能制造建设项目(一期)”。

  上述专户仅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次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郁伟君、余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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