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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2-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22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在杭州市上城区飞云江路9号赞成中心13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雅珠女士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9,4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37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9,1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6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8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4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4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4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4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4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4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江志坤、田超;

  3、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签字页;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步森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现就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及验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周五)下午14:30在杭州市上城区飞云江路9号赞成中心13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20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持有公司股份数39,1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648%;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持有公司股份数3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83%。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持有公司股份数39,4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3731%。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2年5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具体议案为: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审议上述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4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4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4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4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9,4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4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日期:202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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