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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107       证券简称:安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本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28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4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布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由于公司是于2021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的挂牌交易时间尚不满6个月。因此,公司申请查询 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4月28日(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激励对象的交易情况,并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激励计划》公布前6个月(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4月28日),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自查期间共有13名激励对象交易过本公司股票,变更明细如下表所示。经公司核查及上述激励对象确认,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任何内幕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88107        证券简称:安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9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5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1867号公司会议室(网络视频会议)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董事长马玉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参加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审议的议案5、7、8、9,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议案8、9、10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越人、邢倩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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