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2-052
转债代码:113045 转债简称:环旭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9日、2020年9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11月2日将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票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2020年9月26日、2020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8、临2020-074、临2020-083)。
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于2022年3月5日锁定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2021年度的考核情况进行了综合考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分配。
一、实施进展情况
2022年5月16日,2021年度考评结果S(含)以上的一位持有人在分配前主动离职,根据《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当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且存续期尚未结束时,持有人离职的,不予以分配其份额所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据上述规定而被取消参与资格的持有人对应份额的股票转回至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该部分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一并转回至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如取得现金分红则退还公司。具体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经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认,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进展更新如下:
1、参与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总计109人,考评结果为S(含)以上且在职的101人,考评结果S以下的1人,锁定期结束前离职的6人,锁定期结束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分配前离职的1人。
2、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总股数为424,700股,考评结果S(含)以上且目前在职的员工持有份额对应的股数为395,400股,符合解锁条件;考评结果S以下及离职员工持有份额对应的股数为29,300股,将转回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3、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分配前取得的公司现金分红,考评结果S(含)以上且在职的员工,公司将根据其持有份额对应的现金分红进行现金分配;考评结果S以下及离职员工,公司将其持有份额对应的现金分红转回至公司账户。
二、其他
公司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交易日内。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2-051
转债代码:113045 转债简称:环旭转债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发表了意见。
3、2019年8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官网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4、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公司于2019年11月28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确定2019年11月28日为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6、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20年9月9日为授予日,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114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调整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以及《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相关事项调整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8、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1、调整事由
公司2022年4月19日召开的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不送股,不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含税);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规定,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P= P0-V =12.67-0.26=12.41。
因此行权价格从12.67元/股调整为12.41元/股。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P= P0-V =21.15-0.26=20.89
因此行权价格从21.15元/股调整为20.89元/股。
三、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认为公司此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本次对相关事项的调整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四、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行权价格调整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系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所致,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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