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2-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6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海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王建平
6、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通过视频参会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7、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7日及2022年5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及大会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02,095,8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93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660,1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88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3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3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3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0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参会方式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085,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75%;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2895%;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7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议案二、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085,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75%;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2895%;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7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议案三、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085,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75%;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2895%;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7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议案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085,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75%;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2895%;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7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议案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082,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66%;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0458%;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95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议案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085,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75%;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2895%;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7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议案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085,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75%;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2895%;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7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议案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085,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75%;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2895%;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7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5月)》。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张龙律师和任李晶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325号
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张龙律师、任李晶律师出席并见证了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下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 2022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在“中证网”及“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3. 2022年5月18日,公司分别在“中证网”及“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补充披露了增加临时议案。
经核查,单独持有公司 22.89%股份的控股股东海南华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增加本次股东大会临时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海南华同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临时提案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0日。
除上述增加临时议案的内容外,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会议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公司董事长王建平先生主持。
公司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防止人员汇集和集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视频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以视频方式出席现场会议,下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共 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400,660,1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8826%。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会议的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为:
1. 审议《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 审议《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8.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修改上述议案,并未就前述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监票、计票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当场公布了议案表决情况。
(三)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2.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3.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4.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5.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8.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8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赞成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任李晶 张 龙
2022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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