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华鼎
股票代码:6011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邹春元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升街一巷
权益变动性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股份数量不变
签署日期:二二二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邹春元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2年5月27日,廖新辉、通维投资与一致行动人邹春元签订《一致行动关系之解除协议》。邹春元解除与廖新辉、通维投资的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邹春元仍持有公司股票68,095,973股,持股比例为5.97%,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后续具体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廖新辉、通维投资与一致行动人邹春元签订《一致行动关系之解除协议》。邹春元解除与廖新辉、通维投资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化情况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5,982,1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9%,具体如下: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邹春元持有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仍持有公司股票68,095,973股,持股比例5.97%,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因通维投资系廖新辉实际控制的合伙企业(其直接持有通维投资超过50.00%的出资份额,且担任通维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廖新辉与通维投资仍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有公司股票117,886,218股,持股比例10.3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2017年4月17日,公司与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承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度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拓科技”)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00万元、28,000万元和39,200万元。
因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2019年度未完成当年业绩承诺,且暂时无法支付业绩补偿款,2021年7月,公司与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约定以分期三年回购注销其应补偿股份的方式使其履行相应补偿义务。协议约定为了维护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应补偿股份在回购注销前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
综上,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在偿还业绩补偿款前,其应补偿股份不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信息披露义务人邹春元共持有公司股份68,095,973股,其中13,667,675股为应补偿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751号
联系人:张益惠
电话:0579-85261479
传真:0579-852614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邹春元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邹春元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邹春元
年 月 日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华鼎
股票代码:60111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廖新辉
住所及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翠湖山庄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一大街2号(2)综合楼二层201(2)
权益变动性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股份数量不变
签署日期:二二二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2年5月27日,廖新辉、通维投资与一致行动人邹春元签订《一致行动关系之解除协议》。邹春元解除与廖新辉、通维投资的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廖新辉与通维投资仍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有公司股票117,886,218股,持股比例为10.3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后续具体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廖新辉、通维投资与一致行动人邹春元签订《一致行动关系之解除协议》。邹春元解除与廖新辉、通维投资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化情况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5,982,1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9%,具体如下: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邹春元持有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仍持有公司股票68,095,973股,持股比例5.97%,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因通维投资系廖新辉实际控制的合伙企业(其直接持有通维投资超过50.00%的出资份额,且担任通维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廖新辉与通维投资仍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有公司股票117,886,218股,持股比例10.3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2017年4月17日,公司与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承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度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拓科技”)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00万元、28,000万元和39,200万元。
因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2019年度未完成当年业绩承诺,且暂时无法支付业绩补偿款,2021年7月,公司与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约定以分期三年回购注销其应补偿股份的方式使其履行相应补偿义务。协议约定为了维护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应补偿股份在回购注销前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
综上,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在偿还业绩补偿款前,其应补偿股份不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廖新辉、通维投资共持有公司股份117,886,218股,其中23,661,172股为应补偿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751号
联系人:张益惠
电话:0579-85261479
传真:0579-852614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廖新辉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廖新辉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廖新辉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廖新辉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廖新辉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廖新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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