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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2-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10点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如意大厦B座11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秦建平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6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上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2-025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9点在公司十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5月18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由柯云霞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是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利益需要。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184.5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公司经自查后认为,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上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2-026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3,184.59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23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38.1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5,448,150.00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51,555,393.18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933,892,756.82元,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其他发行费用(含前期已支付的保荐费2,830,188.68元)(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1,056,153.78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2,836,603.04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 241Z0006号)。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如果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自筹资金予以补足;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21年12月21日,公司累计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际已投入资金为人民币3,184.5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2021年12月2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2]241Z0015号《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184.59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后附的内蒙新华《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内蒙新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是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而依法依规实施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本次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就本次置换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支岀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是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利益需要。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184.5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公司经自查后认为,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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