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22-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诉讼案件涉及金额合计:8,392.05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涉诉案件判决均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涉诉案件金额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加快应收款项催收力度,积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相关情况详见《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公司就其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之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并于2022年1月18日获立案,案件号:(2022)粤0391民初501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233.84万元及有关利息、诉讼费用等。
2、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就其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之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并于2022年1月18日获立案,案件号:(2022)粤0391民初502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85.83万元及有关利息、诉讼费用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案件情况增加诉讼请求至人民币5,205.39万元及有关利息、诉讼费用等。
3、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就其与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并于2022年3月25日获立案,案件号:(2022)浙0503民初1174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52.82万元及有关利息、诉讼费用等。
二、诉讼裁判情况
1、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粤0391民初501、50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2,338,422.02元及利息。
(2)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2,053,885.26元及利息。
(3)驳回原告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浙0503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1)限被告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票据款9,528,161.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采取法律途径加强经营活动中应收款项的催收力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起诉案件按坏账准备政策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判决及执行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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