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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2-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4月22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90,242,634.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3,197,417.64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017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1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391-6665836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2022-029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延期后的召开时间:2022年8月10日

  一、 原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6月10日

  3. 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 股东大会延期原因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计划于2022年6月10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5)。

  受疫情影响,公司原定于2022年6月10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无法按期召开,现将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2年8月10日14:30召开,原股权登记日不变。

  三、 延期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延期后的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8月10日 14点 30分

  2. 延期后的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2022年8月10日

  至2022年8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 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公司2022年5月11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四、 其他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

  现场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与交通费用自理。

  公司地址: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310会议室(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

  联系人:苗雨       联系电话:0391-6665836

  邮编:459000       传真:0391-6688986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8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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