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1 证券简称:志邦家居 公告编号:2022-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在公司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根据议案,公司拟将3年持有期限届满未授予转让的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股权激励”调整为“依法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3年持有期限届满但未授予转让的股份为460,863股。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12,308,758股变更为311,847,895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12,308,758元变更为311,847,895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部分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传真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2年6月7日起 45 日内(9:0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晶晶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连水路19号志邦家居
电话:0551-67186564
传真:0551-65203999
邮箱:zbom@zbom.com
特此公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3801 证券简称:志邦家居 公告编号:2022-049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6月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连水路19号行政楼101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孙志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
票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待网络投票结果
出具后,监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
独立董事张京跃先生,由于疫情管控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孙娟女士、财务总监周珍芝女士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贤榕、梁天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
员均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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