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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三圣股份      公告编号:2022-25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8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云汉大道99号公司1106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雷文胜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71,395,1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67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1,208,5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63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86,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3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彭东律师和李聪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1,31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5,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15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1,31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5,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15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三)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31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5,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15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四)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31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5,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15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五)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31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5,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15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六)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31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5,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15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七)通过《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31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5,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15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八)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31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5,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15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九)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及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445,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515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5,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15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十)通过《关于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445,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515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5,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15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十一)通过《关于公司聘请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授权董事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签订相关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171,31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5,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15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彭东、李聪

  3、结论意见: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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