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宜康 公告编号:2022-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华健康”)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刘壮青、陈奕民、肖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经查,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2022年1月29日,宜华健康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6,000万元至54,000万元。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68,195.13万元。在公司知悉业绩预告不准确时,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对外财务资助
2021年1月至7月期间,宜华健康控股子公司江阴百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通过三笔往来款向其股东江阴市百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提供财务资助2463.5万元,占宜华健康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8.04%,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的财务资助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22日才进行补充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宜华健康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壮青、财务总监肖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宜华健康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陈奕民、总经理刘壮青,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刘壮青、陈奕民、肖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落实内部问责。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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