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50版)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牧原集团,牧原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秦英林先生与钱瑛女士控制的企业。牧原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内容摘要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2年6月10日
(二)主要内容
发行人与认购人已于2021年10月18日签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于2022年2月25日签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现协议各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条款修订事宜达成本补充协议(二)。
第一条 认购价格
《认购协议》第3.1款第一段原内容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为40.2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若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现修改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原为40.2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若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因发行人2022年6月9日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发行人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定价原则,现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认购价格=调整前的发行价格/认购价格40.21元/股-每股派发的现金红利0.248023元=39.97元/股(向上保留两位小数取整)。”
第二条 认购数量
《补充协议》第一条“认购数量”原约定为“发行人本次向认购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低于124,347,178股(含124,347,178股)且不超过149,216,612股(含149,216,612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现修改为“发行人本次向认购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低于125,093,821股(含125,093,821股)且不超过150,112,584股(含150,112,584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第三条 其他
本补充协议(二)的约定与《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二)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二)未尽内容,仍按照《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本补充协议(二)经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补充协议(二)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和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2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7年1月20日下发了《关于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曹治年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5号)(以下简称“[2017年]5号监管函”),具体内容如下:
“曹治年:你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于2017年1月11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48,800股,成交金额3,497,368元;同日,你又卖出公司股票6,200股,成交金额145,762元。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根据曹治年先生提供的情况说明,本次买入股票的操作采用了多笔买入方式,但买入过程中出现了一笔6,200股的卖出并已成交的操作失误,针对该失误行为,采取的整改措施如下:
(1)曹治年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因本次操作失误构成短线交易而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曹治年先生已主动向公司上缴本次交易卖出与买入金额之差37.2元,未在本次操作中获取任何收益,符合《证券法》第47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9条的规定,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5月7日签发了《关于对秦英林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1]35号),具体内容如下:
“秦英林:经查,我会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3月15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或‘公司’)在有媒体对公司部分财务指标和关联交易等事项提出质疑,被深交所问询并要求核查说明的情况下,向我会提交了启动发行可转债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公司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你作为牧原股份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牧原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你于2021年5月11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1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秦英林先生,秦英林先生已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国证监会接受监管谈话,具体的整改措施如下:
(1)完善内控管理,强化内控制度执行与监督。公司将不断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审批系统、执行流程等进行全面梳理及整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和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
(2)加强培训,提高合规意识。公司将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理解,不定期地开展或参与各类专题培训活动,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及内控管理能力,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于2022年4月8日下发了《关于对秦英林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78号),具体内容如下:
“秦英林:你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于2021年8月25日买入牧原转债3,785.57万张,成交均价100元/张,成交金额37.86亿元;并于2022年2月17日卖出牧原转债579.44万张,成交均价115元/张,成交金额6.66亿元。前述交易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经核实、了解相关情况,调阅相关交易记录后认为:秦英林先生的上述交易行为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上述行为发生后,秦英林先生主动向公司说明相关情况并向公司上缴本次交易的收益,同时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则。秦英林先生对本次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后续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除上述监管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3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年11月20日公司公告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11月25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26日披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1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5、2019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6、2020年1月1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42,710,500股,授予价格为每股48.03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909人。
7、2020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1,990股,回购价格为48.0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8、2020年6月4日,公司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以分红前公司总股本2,204,608,3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5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2,710,500股变更为72,607,850股。
9、2020年6月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事项的议案》,因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6月4日实施完毕,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事项进行调整,同意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回购2名离职激励对象的回购股份数由151,990股调整至258,383股,回购价格由48.0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020年6月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620股,回购价格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0、2020年9月12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20年9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5,747股,回购价格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1、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12、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7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年12月10日公司公告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13、2020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14、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5、2021年1月8日,公司完成了5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共计回购注销344,750股。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变更为72,263,100股。
16、2021年1月1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月13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11,840,900股,授予价格为每股41.54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984人。
17、2021年1月2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本次共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5,983,951股,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47,599股。
18、2021年2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904名,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5,983,951股,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2月9日。
19、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2021年5月20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2名离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5,397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回购并注销9名离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57,779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20、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2021年6月4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3名离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3,627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2名离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4,444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21、2021年6月3日,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以分红前公司总股本3,759,330,2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4.61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首次授予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6,279,149股变更为50,790,746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1,840,900股变更为16,577,322股。
22、2021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2021年9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根据《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18.91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41.5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8.6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2020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数由288,846股调整为404,384股。
同意回购注销6名离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13名离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其中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首次和预留部分均被授予了限制性股票,总计为1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299,437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23、2021年11月8日,公司完成了4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共计回购注销703,821股。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790,746股调整为50,336,335股;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16,577,322股调整为16,327,912股。
24、2022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5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14名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并注销上述19名辞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24,216股。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项。本次共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6,383,636股,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964,903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25、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8名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上述28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禁的限制性股票156,724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26、2022年6月9日,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480230元(含税)。
27、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根据《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8.91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18.66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8.6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8.38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22年2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22年2月1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2月21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2月23日公司披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4、2022年2月28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3月1日披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3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6、2022年3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3月25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59,685,191股,授予价格为每股30.52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5,577人。
7、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7名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上述17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禁的限制性股票164,818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8、2022年6月9日,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480230元(含税)。
9、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根据《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0.5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30.27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本次调整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48元(含税,暂以董事会审议时总股本计算),分红总额1,320,000,000.00元。在本次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股份回购、可转债转股、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利润分配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以上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6月9日实施完毕,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480230元(含税,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期内,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根据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每10股分红金额进行了调整)。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8.91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18.66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8.6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8.38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0.5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30.27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四、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对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 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本次调整回购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回购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 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4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河北省宁晋县设立子公司
从事生猪屠宰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6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河北省宁晋县设立子公司从事生猪屠宰业务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以上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
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
(二)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设立子公司开展生猪屠宰业务是着眼于公司业务布局的完善和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是根据行业形势的变化以及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的考虑,是公司由养殖环节向下游发展的重要举措,将对公司未来发展有重要而积极意义;有利于公司实施战略发展规划,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综合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和持续发展,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设立子公司开展生猪屠宰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在上述地区设立子公司。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5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公司子公司增资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牧原股份”)2022年6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公司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以上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促进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建设,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进行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公司此次向上述子公司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增资方式
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
(二)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
1、基本信息
2、 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以上2022年3月31日、2022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增资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增资后,前述全资子公司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有利于公司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升竞争力和生产经营规模。本次增资完成后,上述子公司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11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