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2-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新光学”)于2022年4月26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披露有误,现予以更正,更正内容如下:

  一、“重要内容提示”

  更正前: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8.3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5%。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新光学”)于2022年4月22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38.32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更正后: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8.1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4%。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新光学”)于2022年4月22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38.1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

  更正前: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1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32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5%。具体情况如下:

  

  更正后: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1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1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4%。具体情况如下:

  

  三、“监事会意见”

  更正前:

  公司监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考核目标已经达成,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计38.3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公司5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更正后:

  公司监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考核目标已经达成,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计38.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公司5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全文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8.1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4%。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新光学”)于2022年4月22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38.1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2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详见2019年12月14日披露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

  2、2019年12月14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共计10天。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2019年12月25日披露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

  3、2019年12月30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52)。

  4、2019年12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同意确定2019年12月30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134.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6.3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19年12月30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牛晓芳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牛晓芳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1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6.3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

  6、2020年9月4日,公司将上述限制性股票共15,000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由110,545,000股变更为110,530,000股。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

  7、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李彩霞、喻立争、何静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上述三人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3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6.3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上述限制性股票共35,000股于2021年5月7日完成注销,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由110,530,000股变更为110,495,000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8、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符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38.85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9、2021年5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上述38.85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6月1日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10、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陈金珠、何学良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上述二人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17,5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6.3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上述限制性股票共17,500股于2022年2月14日完成注销,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由110,495,000股变更为110,477,500股。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一)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

  (二)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1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1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4%。具体情况如下: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21年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为57名,其中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此6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完成回购注销;51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满足《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考核目标已经达成,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计38.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公司5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的手续。

  ●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的书面核查意见;

  5、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6、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2-049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在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前,加茂资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茂资讯”)共持有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479,4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9%。

  2021年12月4日,公司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加茂资讯计划根据市场价格情况,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53%。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加茂资讯减持期限已届满,加茂资讯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11,9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01%,仍持有公司股份1,367,52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238%。

  一、 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 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二) 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 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 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2-048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38.1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4%。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年6月16日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新光学”)于2022年4月22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19年12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详见2019年12月14日披露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

  2、2019年12月14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共计10天。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2019年12月25日披露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

  3、2019年12月30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52)。

  4、2019年12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同意确定2019年12月30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134.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6.3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19年12月30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牛晓芳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牛晓芳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1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6.3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

  6、上述限制性股票共15,000股于2020年9月4日完成注销,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由110,545,000股变更为110,530,000股。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

  7、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李彩霞、喻立争、何静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上述三人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3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6.3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上述限制性股票共35,000股于2021年5月7日完成注销,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由110,530,000股变更为110,495,000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8、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符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38.85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9、2021年5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上述38.85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6月1日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10、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陈金珠、何学良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上述二人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17,5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6.3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上述限制性股票共17,500股于2022年2月14日完成注销,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由110,495,000股变更为110,477,500股。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11、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符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1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一)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

  (二)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1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1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4%。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2022年6月16日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8.1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4%。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后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注:本表格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实际股本变动情况以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的手续。

  ●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5、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