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2-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5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 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2年5月3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共有78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内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中,有2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入公司股票行为,由于前述激励对象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且买入股票时该2名激励对象仅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但未获悉本次激励计划的详细方案及内容,知悉信息有限,其本人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激励计划任何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出于审慎性原则,前述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其余激励对象的买卖行为均发生于知悉内幕信息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及时点安排,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2-038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变更或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13日下午15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6月1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9:15—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1栋16楼报告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志坚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有1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14,508,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439%。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0,13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184%。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372,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5%。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3人,代表股份6,038,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79%。
5、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均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金振朝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金振朝先生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变更或增加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0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977%;反对5,499,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13%;反对5,499,0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6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0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977%;反对5,499,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13%;反对5,499,0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6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0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977%;反对5,499,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13%;反对5,499,0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6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王晓琳律师和彭凉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