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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19         证券简称:中钢洛耐         公告编号:2022-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38,000,0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冻结资金38,0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余额的3.28%,目前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的现金余额充足,该银行基本账户及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资金收支不受影响。本案尚处于一审审理阶段,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因诉讼案件的财产保全,公司银行基本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情况

  2022年6月14日,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被法院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7月3日,公司(被告)与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签订《玻璃窑炉整体熔池新产品试验合同》,公司向原告提供特定牌号的试验耐材,又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及2019年10月22日、23日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采购特定牌号的铬铝尖晶石砖及铬铝捣打料。后公司及原告双方对公司提供的耐火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暂计37,818,228.21元,并判令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

  三、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6日,公司收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公司随即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2021年2月8日,公司收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驳回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管辖权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12日,公司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及民事反诉状,法院已就反诉及双方所申请的司法鉴定进行了受理,并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选定鉴定机构,鉴定正在按照程序推进中,尚未审理、判决。本案相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2022年6月14日,公司获悉银行基本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目前尚未收到司法机关冻结裁定等相关司法文书。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银行账户冻结资金38,0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余额的3.28%,目前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的现金余额充足,该银行基本账户及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资金收支不受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解除账户冻结,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目前,上述案件尚处于一审审理阶段,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公司目前尚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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