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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087      证券简称:英科再生      公告编号:2022-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6日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2022年5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公司拟以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不送红股,无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以每股分配比例不变,调整拟分配的利润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的《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2022年6月1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总股本由133,032,493股增加至134,627,593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 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4,627,59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925,518.6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淄博雅智投资有限公司、英科投資(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达隆发展有限公司、盈懋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元(含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1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0.18元人民币进行派发。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3-6097778

  特此公告。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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