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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2-043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6月10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并于2022年6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局主席喻会蛟先生主持。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于2022年6月16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第一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12.00元/股调整为11.85元/股,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16.18元/股调整为16.03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5)。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6)。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局认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等待期已届满,第二个行权期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及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除公司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注销部分持有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外,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现有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局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45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7)。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2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2-044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6月10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并于2022年6月1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炎明先生主持。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于2022年6月16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2.00元/股调整为11.85元/股、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6.18元/股调整为16.03元/股。本次调整符合第一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涉及的各项行权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行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行权的145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145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607.8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等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2-046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91.90万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5日就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0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7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手续。

  2020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0年、2021年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法律意见书》。

  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二、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等原因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局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同时,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四、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未达相应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期部分或全部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11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58.25万份;2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C2,公司董事局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当期全部股票期权共13.25万份;26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C1,公司董事局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共20.40万份。因此,公司本次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91.90万份。

  三、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的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五、 本次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相关手续,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2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2-047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607.85万份

  ●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圆通速递A股普通股

  一、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5日就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0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7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手续。

  2020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0年、2021年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法律意见书》。

  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2022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三)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2021年6月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2.15元/股调整为12.00元/股。

  2022年6月1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拟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2.00元/股调整为11.85元/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行权情况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6,624,500份,行权有效期为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6月23日,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累计自主行权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共6,624,500股,占可行权数量的100.00%,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已全部自主行权完毕。

  二、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 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50%。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0年6月24日,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将于2022年6月23日届满。

  (二) 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局认为公司第二个行权期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及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除公司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注销部分持有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外,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现有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局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45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事宜。

  三、 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 授予日:2020年6月24日

  (二) 行权数量:607.85万份

  (三) 行权人数:145人

  (四) 行权价格:11.85元/份

  (五) 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公司已聘请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六)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圆通速递A股普通股

  (七) 行权安排:第一期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3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八) 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注: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四、 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授予日,公司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第一期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 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涉及的各项行权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行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行权的145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145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607.8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等事宜。

  六、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行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145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14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的607.8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董事局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145名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内按规定行权607.85万份股票期权,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

  七、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行权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2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2-045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6月15日,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圆通速递”)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局对第一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5日就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正式提出的异议。

  3、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4、公司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0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20年7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手续。

  7、2020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0年、2021年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法律意见书》。

  8、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8日就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8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正式提出的异议。

  3、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4、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将于2022年6月16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调整内容

  1、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局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即P=P0-V,其中,P0为12.00元/股,V为0.15元/股。因此,调整后的第一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85元/股。

  2、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局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即P=P0-V,其中,P0为16.18元/股,V为0.15元/股。因此,调整后的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6.03元/股。

  三、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第一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局的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对第一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第一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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