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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7月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7月1日   15点 0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香山大道33号原尚股份四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7月1日

  至2022年7月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张宏斌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刊登的《原尚股份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3/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李运、余奕宏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现场验核)、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现场验核)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现场验核)及复印件、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办理登记。

  3、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二)现场会议出席登记时间

  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登记时间为 2022年7月1日 9:00至12:00,12:00以后将不再办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

  (三)登记地址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香山大道33号原尚股份六楼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和交通等费用自理;

  (二)会议联系人:李运  钟情思

  联系电话:020-82394665

  联系邮箱:ir@gsl.cc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原尚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7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1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6月15日,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及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12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交易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新增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除外)或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除外)累计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交易标的除外),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原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依次顺延。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公司必须安排网络投票: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的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六)证券发行; 

  (七)股权激励; 

  (八)股份回购; 

  (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十)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十一)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二)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的其他事项。

  删除原第八十三条,后面条款顺序依次变动。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不含职工监事)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管理、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此外,各专门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管理、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此外,各专门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权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权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达到下列标准的,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三)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章程相关规定。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不超过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前述限额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可免于上述审议程序。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四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盈利年度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重大投资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盈利年度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重大投资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议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议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

  第一百六十三条 股利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披露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综合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披露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互动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综合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足”,都含本数;“超过”、“过半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过半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第二百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行政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变更手续,最终以行政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结果为准。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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