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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部分董事增持公司股份的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88656           证券简称:浩欧博          公告编号:2022-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部分董事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自2022年5月17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6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32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部分董事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2022年6月15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合计257,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975.54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的名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总经理 JOHN LI(李纪阳)先生;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王凯先生。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增持主体持股情况如下:

  

  注:1、海瑞祥天是指“海瑞祥天生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苏州外润指“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WEIJUN LI、JOHN LI和陈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JOHN LI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1650万股,JOHN LI和WEIJUN LI通过海瑞祥天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510万股,陈涛为苏州外润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外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73.0657 万股。WEIJUN LI、JOHN LI和陈涛合计控制公司股份4,306.230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29%。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王凯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6,280股,另通过苏州外润间接持有公司1,575,000股股份。综上,王凯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601,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

  (三)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前12个月内,上述增持主体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增持主体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支持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拟增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及股份种类

  增持主体本次拟增持公司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86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320万元。增持股份种类系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其中:

  JOHN LI先生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

  王凯先生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20万元。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增持计划未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

  (四)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拟自2022年5月17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期限可予以顺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增持主体拟通过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

  三、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2022年6月15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合计257,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975.54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后,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详见本公告“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四、 其他说明

  (一)增持主体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 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增持人JOHN LI先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计划及其实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股份变动指引》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交所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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