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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88        证券简称:运机集团      公告编号:2022-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199号《关于核准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4.5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82,000,000.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18,412,345.63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年10月26日出具《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大华验字[2021]000696号}审验确认。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开户银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西南运输机械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工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工贝”),实施地点由自贡市高新区变更为成都市高新区,并以成都工贝的名义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2022-03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近日与成都工贝、招商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

  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甲方一”)

  成都工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商业银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鉴于:

  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乙方为商业银行;丙方为甲方上市的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成都工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73080078801600000865】,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截止2022年【6】月【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00】万元。该专户用于甲方【西南运输机械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承诺,若本单位存在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将在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鹏(身份证号:620105197604262015)、葛麒(身份证号:372925199108167332)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书面函告、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经各方协商一致,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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