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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72         证券简称:联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即发生变更,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亦需要进行变更。公司于2022年6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4月19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20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90.675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6-29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7,772.0250万元变更为10,362.7000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7,772.0250万股变更为10,362.7000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基于以上事项,公司需要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 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形成《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中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中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新增第二百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百四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除上述之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章程》。

  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内容为准。本次章程修订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上述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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