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8 证券简称:强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2-0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21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星期二)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樟坑径社区五和大道308号侨安科技园C栋厂房四楼1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副董事长刘刚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008,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6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004,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5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71,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68,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八)会议出席或列席人员:公司副董事长刘刚,董事左文广、游向阳、吴维萍,独立董事曾志刚、曾港军;监事会主席赵迪,监事唐汇明、傅飞晏;高级管理人员刘刚、左文广、游向阳;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刘晓光、杨林佳。董事长尹高斌、董事申觉中、独立董事强晓阳因个人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事前已向董事会请假。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08,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71,7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08,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71,7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08,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71,7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晓光、杨林佳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301128 证券简称:强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2-051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6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包括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经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公司查询了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显示,自查期间,核查对象股份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1、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中共有16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其中,公司董事吴维萍先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发生于公司提名其担任公司董事之前。吴维萍先生自2022年5月10日起担任公司董事,其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尚未担任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公司内幕信息无关。
此外,另有15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本次筹划激励计划事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限定了内幕知情人范围,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摘要及考核管理办法等内容对外披露之前未向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外的其他人员传播。
根据上述16人出具的相关承诺,上述16人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2、其他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11400003594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114000035940)。
特此公告。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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