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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2-046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实际控制人陈学敏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 涉案事项及金额: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于2005年6月15日代表香港华威贸易行(以下简称“华威贸易行”)与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柏金属”)签订的内容为“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名下的新星化工(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以1,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判令被告陈学敏、林建军返还原告12,500,000.00元出资款及赔偿该出资所对应的利息损失(计自2005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4日,即为人民币11,424,159.72元),合计为人民币23,924,159.7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391民初1104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2)粤0391民初1104号】,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陈锦林诉被告陈学敏、林建军、第三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陈锦林(香港籍)

  被告1:陈学敏,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2:林建军

  第三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的基本情况

  (1)涉案事项关键历史沿革

  公司前身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于1992年7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10万元,香港华威贸易行持股75%、深圳深豫贸易总公司持股25%。1997年7月深圳新星化工公司由合资经营变更为独资经营(港资),深圳深豫贸易总公司将其持股25%转让给香港华威贸易行,香港华威贸易行100%持股深圳新星化工公司。自1998年12月始,陈学敏、陈锦林、林建军担任公司董事。

  2002年4月,新星化工召开董事会,以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增资后新星化工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10万元增至人民币1,250万元,香港华威贸易行持有新星化工100%股份。

  2005年6月,陈学敏、林建军在香港设立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陈学敏、林建军各占60%、40%股权。

  2005年6月15日,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所持新星化工100%股权以人民币1,250万元转让给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并就上述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2005年6月16日,华威贸易行代表人陈锦林与鸿柏金属法定代表人陈学敏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对《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深高交所见(2005)字第1799号”《股权转让见证书》。

  2005年6月21日,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同意华威贸易行与鸿柏金属股权转让事宜,并取得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批发的独资经营(港资)执照,鸿柏金属持有新星化工100%股份,董事长为陈学敏、董事为陈锦林、林建军。

  原告认为陈学敏、林建军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华威贸易行占新星化工(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至鸿柏金属公司名下,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认为陈学敏、林建军侵占新星化工(深圳)有限公司股东华威贸易行1,250万元股权。

  (2)原告诉讼请求

  ①确认香港华威贸易行与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

  ②判令被告陈学敏、林建军返还原告12,500,000.00元出资款及赔偿该出资所对应的利息损失(计自2005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4日,即为人民币11,424,159.72元),合计为人民币23,924,159.72元;

  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学敏、林建军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近日向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送达了《民事判决书》【(2022)粤0391民初1104号】,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陈锦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锦林负担。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及公司获得胜诉,涉及本次诉讼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判决不会对公司控制权、实际控制人股份造成变动,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 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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