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榕泰 公告编号:2022-06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1一审判决、案件2执行阶段、案件3财产保全、案件4一审判决、案件5执行阶段、案件6执行阶段、案件7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1被告、案件2被执行人、案件3被申请人、案件4被告、案件5被执行人、案件6被执行人、案件7被执行人
● 涉案金额:本金62,445.4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案件申请执行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或“公司”)面临偿还本金62,445.4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案件申请执行费等诉讼费用,预计对公司2022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1、因广东榕泰、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泰瓷具公司”)、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化工公司”)及杨宝生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五羊支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浦发银行五羊支行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案件2、因广东榕泰、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富公司”)、杨宝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揭阳分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农业银行揭阳分行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202民初3209号,判决广东榕泰付还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农业银行揭阳分行对佳富公司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佳富公司和杨宝生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事项公司已分别于2022年4月9日和2022年5月20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暨相关重大诉讼情况补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和《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案件3、因广东榕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溶剂厂(以下简称“榕泰溶剂厂”)与广州凯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凯茂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东榕泰和榕泰溶剂厂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案件4、因广东榕泰、兴盛化工公司、杨宝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揭阳分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工商银行揭阳分行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案件5、因广东榕泰、佳富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揭阳分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生银行揭阳分行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事项已分别于2022年4月9日和2022年5月20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暨相关重大诉讼情况补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和《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案件6、因广东榕泰、榕泰瓷具公司、兴盛化工公司、杨宝生、佳富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建设银行揭阳分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设银行揭阳分行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事项已分别于2022年4月9日和2022年5月20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暨相关重大诉讼情况补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和《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案件7、因广东榕泰、佳富公司、榕泰瓷具公司、兴盛化工公司、揭阳市泰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宝生、林凤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汕头分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兴业银行汕头分行向汕头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汕头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①广东榕泰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兴业银行汕头分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有关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②兴业银行汕头分行就本裁决对佳富公司作为抵押担保的不动产享受优先受偿权;③裁决佳富公司、榕泰瓷具公司、兴盛化工公司、揭阳市泰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宝生和林凤对上述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21,055元,财产保全费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广东榕泰,佳富公司、榕泰瓷具公司、兴盛化工公司、揭阳市泰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宝生和林凤承担。前述事项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案件1、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4民初46025号。判决如下:
(1)广东榕泰向浦发银行五羊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2)广东榕泰不履行上述判决的,浦发银行五羊支行对依法处分广东榕泰名下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榕泰瓷具公司、兴盛化工公司和杨宝生对广东榕泰的上述第(1)项判决债务,在依法处分上述第(2)项判决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浦发银行五羊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98,959.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榕泰、榕泰瓷具公司、兴盛化工公司、杨宝生共同承担。
案件2、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5202执1012号。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东榕泰、佳富公司、杨宝生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8,205,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债务及本案有关费用。
案件3、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告知书》(2022)粤0112执保723号。关于(2022)粤0112民初10862号广东榕泰、榕泰溶剂厂与凯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具体如下:
案件4、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202民初3162号。判决如下:
(1)①广东榕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工商银行揭阳分行编号为2016年(公司)字00163号的《并购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320万元及利息、罚息。
②广东榕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工商银行揭阳分行编号为0201900020-2020年(公司)字0016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0201900020-2021年(展)字0001号的《借款展期协议》项下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罚息。
③广东榕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工商银行揭阳分行编号为0201900020-2020年(公司)字0028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
④广东榕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工商银行揭阳分行编号为0201900020-2020年(公司)字003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利息、罚息。
⑤广东榕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工商银行揭阳分行编号为0201900020-2020年(公司)字003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
(2)广东榕泰到期不履行付款义务,工商银行揭阳分行可以在120,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以广东榕泰持有的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股权数额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广东榕泰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款第②③④⑤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工商银行揭阳分行可以广东榕泰所抵押的房地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兴盛化工公司应在12,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款第③④⑤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宝生应在12,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款第④⑤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兴盛化工公司、杨宝生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广东榕泰追偿。
案件受理费558,695元,由广东榕泰、兴盛化工公司、杨宝生连带负担。
案件5、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5202执1026号,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 付还民生银行揭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8,953,407.32元及相应利息;
(2)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 负担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9,297元。
案件6、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5202执1030号,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 广东榕泰付还建设银行揭阳分行编号为HTZ440790000LDZJ202000036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18,000,000元、利息、罚息和复利;
(2) 广东榕泰付还建设银行揭阳分行编号为HTZ440790000LDZJ202000041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20,00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
(3) 广东榕泰付还建设银行揭阳分行编号为HTZ440790000LDZJ202100011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46,00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
(4) 广东榕泰付还建设银行揭阳分行律师代理费400,000元;
(5) 榕泰瓷具公司、兴盛化工公司、杨宝生对广东榕泰上述(1)(2)(3)(4)项判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7) 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1,800元。
案件7、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52执453号,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 向兴业银行汕头分行付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元及有关借款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等,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 兴业银行汕头分行就本裁决第(1)项债务对佳富公司作为抵押担保的不动产分别在最高额债权7,810,000元和最高额债权80,283,500元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
(3) 负担案件仲裁费人民币221,055元,财产保全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和本案执行费147,626元(暂计)。
三、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以上事项,公司面临偿还本金62,445.4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案件申请执行费等诉讼费用,预计对公司2022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4民初46025号;
2、《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5202执1012号;
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告知书》(2022)粤0112执保723号;
4、《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202民初3162号;
5、《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5202执1026号;
6、《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5202执1030号;
7、《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52执453号。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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