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37 证券简称:芯源微 公告编号:2022-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面值为1元
发行股票数量:8,045,699股
发行股票价格:124.29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源微”或“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8,045,699股股份已于2022年6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参与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芯源微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2022年5月31日,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进制造”)、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沈自所”)、辽宁科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发实业”)和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投资”),分别直接持有公司16.98%、12.44%、11.77%和6.06%的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单独持股均未超过30%。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8,045,69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批复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批复过程
2022年1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作出的《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确认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年3月11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98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8,045,69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28.71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3、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5月30日,发行价格不低于94.3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24.29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31.72%。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28.71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9,915,093.6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0,084,835.04元。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22年6月2日向11名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专用账户,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22年6月8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110Z0007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6月7日止,主承销商账号已收到11家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45笔,资金总额人民币999,999,928.71元。
2022年6月8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110Z0008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6月8日止,公司已向11家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8,045,699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99,999,928.71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9,915,093.67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0,084,835.0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8,045,699.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982,039,136.04元。
2、股份登记及托管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足额缴纳;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124.29元/股,发行股数8,045,699股,募集资金总额999,999,928.71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1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中信证券青岛城投金控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证券青岛城投金控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数量为1,609,139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2、银河资本-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银河资本-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数量为402,284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3、JP 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JP 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本次获配数量为402,284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4、华泰资管-兴业银行-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
华泰资管-兴业银行-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本次获配数量为402,284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5、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402,284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6、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418,376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7、周雪钦
周雪钦本次获配数量为402,284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8、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2,437,854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9、上海虢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虢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获配数量为418,376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434,467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716,067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三、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5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为84,418,200股,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截至2022年5月31日股东持股情况为基础,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本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2,463,899股,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截至2022年5月31日,公司存在262,200股属于暂未上市流通的流通股(非送股类),系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股份登记手续,此次归属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2022年6月6日,具体详见2022年6月1日公司披露的《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本次发行前,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2022年5月31日,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先进制造、中科院沈自所、科发实业和国科投资,分别直接持有公司16.98%、12.44%、11.77%和6.06%的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单独持股均未超过30%。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8,045,69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8,045,69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较大的业务和资产的整合计划。本次发行均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募集资金将用于上海临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高端晶圆处理设备产业化项目(二期)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进一步加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的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王煜忱、陈晗
项目协办人:周浩
项目组成员:杨桐、杜蜀萍、李思渊、赵望、江昊岩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
负责人:李强
经办律师:林琳、林祯、耿晨
联系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
(三)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负责人:肖厚发
签字注册会计师:闫长满、顾娜、于海娟
联系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四)承销商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8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潘渝嘉、王建学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66
(五)验资机构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负责人:肖厚发
经办注册会计师:闫长满、顾娜、于海娟
联系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特此公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88037 证券简称:芯源微 公告编号:2022-048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进制造”)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的影响,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16.98%减少至15.50%,持股比例减少1.48%。
●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沈自所”)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的影响,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12.44%减少至11.36%,持股比例减少1.08%。
●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辽宁科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发实业”)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的影响,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11.77%减少至10.74%,持股比例减少1.03%。
●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投资”)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的影响,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6.06%减少至5.53%,持股比例减少0.53%。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9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8,045,699股,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8,045,69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增加8,045,69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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