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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27         证券简称:兰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0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28日(星期二)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9:15-15:00。

  2.会议地点:兰州银行大厦7楼会议室(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

  5.主持人:本行董事长许建平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列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59,631,897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621,428,918股的61.87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53,041,185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79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6,590,712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79%。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代表出席和列席会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四)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五)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七)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八)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九)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六家村镇银行再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十)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一)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相关事项的议案》。

  (十二)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和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十三)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和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十四)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十五)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兰州银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上述第八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2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下列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注:本行中小投资者指除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刚、成祥波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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