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8 证券简称:佰仁医疗 公告编号:2022-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总经理金磊先生拟自2022年5月31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A股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总经理金磊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1,2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增持金额为人民币997.54万元。截至增持完成日,金磊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3,972,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20%;通过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股份16,90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2%。综上,金磊先生及其配偶共同合计控制公司74.72%的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的名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总经理金磊先生。
(二)增持主体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总经理金磊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3,89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14%;另外,金磊先生通过北京佰奥辅仁医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北京佰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别控制公司股份8,400,0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6.22%;其配偶李凤玲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综上,金磊先生及其配偶共同合计控制公司74.66%的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前12个月内,金磊先生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增持主体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增持公司A股股份。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
增持主体本次拟增持公司A股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增持计划未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
(四)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综合考虑市场波动、窗口期、资金安排等因素,为保障增持计划顺利实施,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2022年5月31日起6个月内。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增持主体本次拟通过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A股股份。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增持主体本次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A股股份。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金额及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总经理金磊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1,2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增持金额为人民币997.54万元。
(二)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数量及比例:截至增持完成日,金磊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3,972,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20%;通过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股份16,90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2%。综上,金磊先生及其配偶共同合计控制公司74.72%的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三)增持主体暂无其他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续如有,将依法及时进行披露。
四、其他说明
(一)增持主体在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上市条件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增持主体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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