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四川晟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天新能源”或“标的公司”)51.60%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
由于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子公司众多,涉及多个核查主体,分布于四川省、湖南省、甘肃省、西藏自治区、河北省等多个省份,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各省市相关防控工作等因素的影响,中介机构人员开展现场尽职调查工作受到一定限制,导致本次交易存在无法在财务数据有效期内由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可能。经申请,本次交易的审计报告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1个月,即将有效期截止日由2022年6月30日延期至2022年7月31日。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进程
2021年12月24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2022年6月17日,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申请财务数据有效期延期的原因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标的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数据有效期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晟天新能源为四川省光伏发电企业,下属子公司众多,目前在建和已建设运营光伏电站项目覆盖四川省、湖南省、甘肃省、西藏自治区、河北省等多个省份,需要核查事项较多。且下属光伏电站大多地处各省市偏远地区,交通不便,部分地区有时因地区性的疫情案例而变为中高风险地区,为减少人员流动及聚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各主体及其相关业务的核查程序存在一定的延后,具体如下:
1、受疫情影响快递存在停运情况,影响函证进度
中介机构于2022年2月启动函证核查程序,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开户银行、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均执行了函证程序。但由于自2022年2月下旬起,标的公司所在的成都市发生聚集性新冠疫情,成都市高新区、天府新区等多个区域升级为中风险地区,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存在不同程度的快递暂停、延迟收发情况,自标的公司发出的函证难以送达各开户银行、供应商及客户;各函证对象对接负责人收到函证后,又可能不同程度受到当地防疫政策的限制,无法及时针对函证内容予以确认、盖章并回函;返回的函证寄回成都标的公司时又继续存在不同程度的延迟。综合导致各中介机构函证回函比率达标的时间晚于预期,影响了审计报告出具的进度。
根据回函统计情况推算,受疫情影响快递时效,导致回函比例达到预期的时间较计划推迟约15日。
2、全国多地受疫情影响升级防控措施,影响走访进度
标的公司下属各光伏电站、客户及供应商广泛分布于四川省、湖南省、甘肃省、西藏自治区、河北省等多个省(自治区)。由于2022年2月以来,四川省、湖南省、河北省等多地存在聚集性新冠疫情,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由成都市前往各地走访可能需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政策进行居家隔离或居家观察,中介机构前往存在疫情的区域进行走访在返川时也需视情况进行居家隔离或居家观察。
受全国各地疫情升级防控措施影响走访进度安排,导致走访工作延后至5月上旬结束,较预期推迟约30日。
3、四川西部的疫情防控政策较为严格,影响盘点工作
四川西部的部分县/市/州,如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小金县等对外来人员尤其是省外人员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防控政策。其中标的公司下属多个位于阿坝州等县市的电站所在乡镇均在较长时间内不接受外来访问,因此中介机构人员在很长时间内完全无法前往开展走访工作。直至2022年3月至4月,中介机构人员才能前往当地进行实地尽调及盘点等工作,相关时间计划的滞后直接影响了审计及评估报告的出具进展。
受部分地区严格的防疫政策影响盘点工作安排,导致盘点工作完成时点较预期推迟约30日。
4、河北省沧州市疫情导致尽调人员被迫就地隔离
2022年3月,标的公司晟天新能源下属子公司桔乐能电力(沧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乐能”)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冠疫情形势较为严峻。截至2022年3月31日,沧州市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38例,密接、次密接波及全市各个区域。桔乐能所在的沧州市疫情管控政策十分严格,中介机构人员难以持续正常在现场开展工作。2022年3月中旬,受到沧州市疫情突然加剧的影响,沧州市采取“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政策,前往沧州市进行盘点的多名中介机构人员以及标的公司派出陪同尽调的关键项目工作人员被迫就地集中或居家隔离长达15天时间,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甚至影响了后续的尽调工作的组织协调。
由于河北省沧州市疫情导致标的公司及中介机构众多工作人员被迫就地隔离,对标的公司部分具体工作推进、中介机构人员调配等均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导致原定后续工作安排存在7至15日左右推迟。
5、疫情期间办公方式调整导致工作效率降低,财务资料更新工作无法如期进行
2022年3月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关防控工作的影响,各机构和单位按照国家部署以及各地政府要求,均采取了一定措施,尽量减少人员流动及聚集并采用远程办公的方式,导致工作效率受到较大影响。尤其自2022年4月以来,北京陆续出现多例社会面新增新冠肺炎病例,根据北京市政策,市民应非必要不出京,尽量减少人员流动;根据成都市政策,对于北京前往成都的人员需要居家隔离7天。由于上市公司聘请的部分中介机构经办人员来自北京,在此背景下,相关中介机构经办人员难以继续往返北京成都进行现场尽调工作。在远程办公的模式下,各项工作的沟通、协调的效率均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综上所述,受到标的公司各下属电站所在地区疫情情况及相应防控政策,部分业务人员无法正常到岗,导致中介机构人员尽职调查程序受到较大限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审计、评估等现场核查工作因故延长。此外,疫情期间中介机构项目组人员涉及北京、成都等多个地区,部分尽调现场所在地区采取了限制出入、劝返、居家(集中)隔离等措施。中介机构经办人员及在出差现场尽调或返回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导致部分中介机构项目组人员行程安排受限,部分关键经办人员甚至在当地滞留2周以上时间。工作计划因此无法正常开展。
由于审计报告的出具进度滞后以及评估核查程序的进度滞后,评估报告最终在4月才能正式出具。在评估报告出具后,尽管相关各方已经竭尽全力合法合规地加快履行国资评估备案程序,但此次评估备案时间的滞后仍然直接影响到其他各项交易文件的定稿,及董事会的召开计划。
综合各项因素叠加影响,各项中介机构尽调工作的完成、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定稿、评估报告通过国资备案程序及最终交易方案的确定较预期推迟约60日,使得上市公司无法于原定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方案。
三、申请财务数据有效期延期时限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六十三条规定:“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之相关规定:“(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据此,特申请本次交易相关财务数据有效期延长1个月,即有效期截止日由2022年6月30日申请延期至2022年7月31日。
四、本次申请财务数据有效期延期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影响
1、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晟天新能源会计基础规范、营业状况稳定。截至本申请日,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动,故已披露的经审计财务数据具有延续性和可参考性。
2、本次疫情对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更新财务资料的审计和核查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后,公司将竭尽全力与各中介机构落实相关工作,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序进行。
3、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充分提示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6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拟购买四川晟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51.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进行核查,现就查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自查期间为新筑股份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的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六)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22年6月2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杨雨轩
杨雨轩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同时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四川发展经办人员陈炳臻的直系亲属,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中信证券访谈了杨雨轩及陈炳臻,并取得了该等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杨雨轩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新筑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筑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炳臻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本人在此声明及承诺如下:1.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杨雨轩透露任何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杨雨轩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筑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黄素君
黄素君系标的公司晟天新能源董事王迅的配偶,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中信证券访谈了黄素君及王迅,并取得了该等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黄素君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本人在此声明及承诺如下:1.除新筑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筑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迅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本人在此声明及承诺如下:1.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黄素君透露任何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黄素君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筑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罗明英
罗明英系标的公司晟天新能源总经理助理彭乐力的母亲,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中信证券访谈了罗明英及彭乐力,并取得了该等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罗明英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本人在此声明及承诺如下:1.除新筑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筑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彭乐力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本人在此声明及承诺如下:1.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罗明英透露任何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罗明英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筑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廖君
廖君系本次交易之中介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办人员,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中信证券访谈了廖君,并取得了其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廖君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筑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蒋先义、钟军
蒋先义系本次交易之中介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资产评估师蒋钟声的父亲,钟军系蒋钟声的母亲,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中信证券访谈了蒋先义、钟军及蒋钟声,并取得了该等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蒋先义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新筑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筑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钟军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新筑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筑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蒋钟声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蒋先义、钟军透露任何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蒋先义、钟军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筑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刘园
刘园系本次交易之中介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办人员郎永刚的配偶,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中信证券访谈了刘园及郎永刚,并取得了该等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刘园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新筑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筑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郎永刚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刘园透露任何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刘园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筑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中信证券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中信证券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承诺与说明如下:“本公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公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本公司自营账户买卖新筑股份(002480.SZ)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未获知或利用投行获取的内幕信息。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根据上述自然人及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和声明,上述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次重组事项,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安排签署保密协议,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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