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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择机减持钱江水利股票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 5 月22 日,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择机减持钱江水利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择机减持所持有的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水利”)总数不超过3,529.96万股,实施期限为自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所属的会计年度,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处理相关处置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择机减持钱江水利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2022年6月16日至6月28日,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所持有的钱江水利股份19,749,700股,占钱江水利总股本的5.59%。本次减持后,公司仍持有钱江水利70,052,472股股份,占钱江水利总股本的19.85%。

  本次交易是公司基于实际经营需要出发,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经营效益。本次出售股票资产,扣除成本及相关税费后,对公司2022年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96亿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43.07%。

  以上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最终情况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53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6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8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3,6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45元。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中登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额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所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照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86664353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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