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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顾伟、欧军、严志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顾伟、欧军、严志荣:

  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3亿元,较2020年下降81.12%。经查,你公司2021年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未按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直至2022年3月1日才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发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顾伟、总经理欧军、财务总监严志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顾伟、欧军、严志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改,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学习,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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