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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298        证券简称:必得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关于核准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5.99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173.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3,793.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39,200.00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2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03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2022年6月27日,公司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公司已于2022年6月27日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专项账户(78110122000087342、78110122000087495)注销,并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专项账户(78110122000087342、78110122000087495)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户(32050102110100000037、32050102110100000038)。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50102110100000037、32050102110100000038,截至2022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32050102110100000037仅用于甲方必得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32050102110100000038仅用于甲方必得科技轨道交通配套产品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银华(身份证号:360111196711080152)、唐勇俊(身份证号:32068319820125685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7,840.00万元)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本协议一式7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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