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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992             证券简称:金隅集团             公告编号:2022-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4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0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677,771,13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10,488,197.94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本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本公司其他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H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事宜,请参见本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的《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派发末期股息》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4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4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936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36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QFII股东可按照《通知》及《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现金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4元(税前)。

  (5)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上市A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派发,并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36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联系电话:010-66417706

  特此公告。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1992              证券简称:金隅集团             编号: 临2022-026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10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0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详情请参阅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27)。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992              证券简称:金隅集团              编号:临2022-027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地产集团及合作方按照拟出资比例向北京金住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12.9066亿元,年利率为6%,期限为3年。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地产集团向项目公司提供借款12.9066亿元人民币。本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支持项目公司对所竞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运营,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隅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拟按照出资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项目公司是地产集团参股公司,地产集团在项目公司中拟定的持股比例为49%,为满足项目公司开发建设运营的资金需要,各合作方按照拟定的持股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地产集团向项目公司提供借款金额为12.9066亿元,年利率为6%,期限为3年,根据项目公司开发和运营需要分期支付。

  由于双方股东同比例提供有息借款,因此项目公司不再另行提供担保措施。地产集团向项目公司按照股比提供财务资助,可满足项目公司开发所竞得土地和运营需要。财务资助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已于2022年6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地产集团向项目公司提供借款12.9066亿元人民币。本次财务资助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被资助对象(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金住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BRUN7967

  2.法定代表人:赵彦清

  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大洋路168号院内一层104室

  4.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专业开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控股股东及股权结构

  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76500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51%;北京金隅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3500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49%

  (二)项目公司信用情况

  项目公司是新设立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等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会议审议前未接受过其他财务资助,亦不存在接受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按时清偿的情况。

  (三)项目公司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34658418

  3.法定代表人: 李作扬

  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2号楼-3至25层101内26层2613室

  5.注册资本:89390.416204万人民币

  6.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自有房产的物业管理(含房屋出租);房地产信息咨询;装饰装修;楼宇网络自动化建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四)项目公司与公司关联关系

  项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与金隅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地产集团通过有息借款方式按照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12.9066亿元人民币,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资金用途为项目公司进行所竞得土地的开发和运营,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同等条件提供同比例借款。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为准,项目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等依法使用该笔财务资助。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项目公司的两方股东按出资比例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各方不提供担保。

  公司及地产集团将在提供借款后加强对借款的使用监管,派出财务人员定期检查借款使用情况,同时密切关注项目公司的开发、运营和资产负债等情况,并就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公司财产、资金安全,确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有利于项目公司对所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及项目公司运营,符合地产集团正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项目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前景良好,公司及地产集团将按照与其他股东签订协议向项目公司派驻人员,参与经营管理,控制相关风险,督促项目公司按时偿还借款。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财务资助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地产集团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上交所相关规定,交易公平合理,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将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和保障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上市公司对合并报表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1,535,76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10%;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等值人民币340,323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5.34%;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特此公告。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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