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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639        证券简称:华恒生物        公告编号:2022-027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首席科学家张学礼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686,3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07%;董事、副总经理张冬竹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794,9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59%;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樊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21,3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500%;监事会主席、核心技术人员刘洋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8,5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24%;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唐思青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8,5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24%。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上述股东因个人资金需求,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上述股东拟减持股票的数量如下:

  1、张学礼拟减持股份不超过2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1845%。

  2、张冬竹拟减持股份不超过2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1845%。

  3、樊义拟减持股份不超过2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1845%。

  4、刘洋拟减持股份不超过8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0738%。

  5、唐思青拟减持股份不超过8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0738%。

  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若计划减持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上述减持主体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股票,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部分。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减持主体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首席科学家张学礼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因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樊义、张冬竹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刘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份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因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唐思青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因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个人资金需求等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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